保安處分

含有「保安處分」共 4 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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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於2022年原刊載於鳴人堂專欄。因該專欄停止營運,因此全系列共五篇文章整理刊登於此。 專題前言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案件,往往在我國媒體以各種聳動標題與誇大內容的報導之下,成為眾矢之的而引起輿論恐慌,「精神疾病」也因之被汙名化,監護處分要件與期限之修法亦成為媒體與輿論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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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這份實務見解前,需要先具備下列知識: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而若要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上訴利益」,也就是說當受到不利益的判決時,提起上訴是為了獲得相較於不利益判決,較有利的判決結果。例如原判決遭判決三年有期徒刑,受判決的被告提起上訴,認為對於原判決在認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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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得對其科以刑罰,然而如果其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仍對社會具有一定危險性,或是單以刑罰尚不足以消除行為人對於社會之危險性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本篇所要提到的「保安處分」,即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性所為之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理論上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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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台灣本島往馬公的班機將一封來自K醫院的信捎往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辦公室。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署名,收信地址為「澎湖地檢署」...那是一位受禁戒及監護(併執行)處分人Y的來信。 也許對他而言,這位當初聲押他的檢察官已經不再是原本讓他橫眉豎目恨得牙癢癢的仇人,而是再平凡不過的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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