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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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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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愛買保險,有人喜歡買保險來存錢,也有人喜歡買保險當投資,新聞就報導2021年我國保險滲透率達14.8%,是全球第三名。因此,許多人是把保險當作財產來看,在晚年時就希望保險先給子女,其中一個方法是就是變更要保人。但是,許多人忽略變更要保人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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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很實用,謝謝P律師~
有聽過這樣一段對話嗎? 「媽幫你保了一筆人壽保險,二十年後可以領回七十五萬元滿期金,而且終身都有醫療的保障喔,身故還有一百萬元給受益人喔!」;「再來每月你要準備5千元交保費喔,就當做存款,以後你會感謝媽的啦!」 不清不楚的你,從來沒有簽過保險單的你,就在家人的【好意】之下簽了一張保單,等到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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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父母會在子女年幼時,選擇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有經濟能力後,再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不過,大多數人沒有注意到的是,變更保單要保人其實也是一種「贈與行為」,必須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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