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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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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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9條對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未加以立法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2款》對職業災害之定義: 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從職安法之定義而言。 勞工於通勤過程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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