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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鼎詒
2024/04/01last_publish_at食魚教育觀察誌

所謂的專用漁業權,指的是在沿岸 3 海浬或水深 25 公尺的水域,可由漁會或漁業合作社申請專屬權利,供作採捕水產動物或養殖漁業。由於具有區域排他性,故常作為區域遭開發時的賠償依據。

而漁業署近來針對該權發放加強管控,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漁會申請漁業權,須檢附經營管理計畫書、會員決議及〈入漁規章〉(捕魚作業相關規範),卻引發漁會反彈。

魚權團體則針對漁業署自身都無法落實好《漁業法》第 17 條要求(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公告之「漁業權漁業整體規劃」),漁會自身也須落實好管控機制,而不是兩手一攤說我不會、沒辦法。

綜觀,主管機關自身須作好榜樣,下行單位也須思考如何配合,然而上述這些無作為,傷害的終究還是底層的漁民,魚權團體仍得自力救濟...

新聞網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202274/

普普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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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韮
小韮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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