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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鼎詒
2024/04/30last_publish_at食魚教育觀察誌

根據《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違者核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要多加注意!沒事不要亂撿東西!

第18條第1項: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2.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3.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4.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上述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新聞網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429N14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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