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看到其他格友的貼文(沒有要引起論戰,只是我想聊聊而已,就不指名了)。
其實根據長輩經驗,以前十大槍擊要犯時期的台灣也是常常有人當街砍人,以國內外統計來說,廢死與否和犯罪率沒有正相關。我個人不贊成廢死,但現在無期也得25年以上才能假釋(2005年修法,所以2005年關進去的都還沒有假釋,現在看到的平均年份並不包含修法後,對於未來沒有參考性喔!),既然釋憲結果是這樣了,與其更多情緒性發言,加劇對憲政體制的不信任,倒是可以思考能不能讓殺人犯用在獄中的勞動收入持續賠償被害者家屬。
(對於「加劇對憲政體制的不信任」,我只想說其實讓法律朝著廢死方向前進的「兩公約」是在馬時期開始於國內施行,所以雖然不滿意但本來就會持續往這個方向走,說哪個黨操控司法院真的很沒必要......甚至還有人說如果是某某黨執政就不會是這個結果,等等,這意思是說某某黨才是會操縱司法的一方嗎?!認真建議想討論這個議題的人先實際看憲法法庭的討論,不論你認不認同,這都是法學上的論辯結果,所以不認同的話至少也針對討論內容提出吧。受害者家屬有情緒正常,但作為民眾與政治人物,或許需要更理性和務實。)
總之,保障受害者家屬賠償的論點最初應該是從石頭書的臉書粉專看到的,我覺得不失為一個思考方向。
畢竟反過來說,死刑的另一面就是「要是犯人沒錢,被害者家屬可能出現經濟缺口卻無法一次性拿到足以打平生活的補償」。而現在監獄犯人都得用勞動養活自己,既然得勞動、有持續性收入,那在無法判死的前提下,這方面的配套措施就可以研究一下,至少讓受害者家屬有更多經濟保障。當然,其他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應該一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