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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若可
2024/10/31last_publish_at勸善文

(摘錄於鸞書拱衡雜誌337期1頁)

文昌帝君 降                     109.11.14

述論:過與不及

  際此大道普降,各家正教乃至諸大宗脈,戮力以赴弘傳教法,因而諸眾有緣輕而易舉可得親近道場,聽聞教法而修行。

  唯因各大宗脈雖為正教,且有精修有素之祖師大德垂法演諦,但眾生根器各自不同,故認知亦多迥異;尤其近代以來,諸眾有緣因得上天悲憫弘釋因果妙諦,乃能深入因果輪迴業報等奧義,唯因如此,乃至有形成二派立論:

  一者認為因果業報,乃種因,得果是為必然,無可推卻,只能逆來順受。另派認為,雖曰夙有種其因,但逆來順受過於淪為迷信、太為消極,因此極力倡行:因果業報在夙世乃我人之「未知」,不能消極認命,否則流於迷信!

  吾在篇前不煩嘮贅,以作詳述,主旨即在二者立論;雖曰皆是修行者深入經藏、乃致修行有素之結論與認知心得,惟吾以為各有偏頗,即乃「過與不及」!

  二家立論,首先均確認因果之存在;只是,「如何面對因果」乃產生分歧!是以故,吾認為人生在世,既然諸般際遇確與因果相互關聯,則在面對之時,過與不及皆非正確。

  前者若遇橫逆,動輒歸為因果業報逆來順受,確係太過消極!然則,若認為因果討報是太消極,若承受果報則為迷信,卻也太過武斷!

  吾淺舉一例而言。如若有人無端遭受車撞受傷住院,治療一段時日痊癒出院,此一情境,其人若屬前者,則認命為遭果報;若屬後者,則認為非果報,不該姑息而大興訴訟求償。因此,二者即乃過與不及。

  吾以為,在遭遇事故不論何事,不應姑息;但亦不應藉題發揮,至少得饒人處且饒人!依陽世法律可求得自身傷損之合理賠償,切勿以此而咄咄逼人,直欲對方付出絕大代價,乃至與自身「侵損相當」之遭遇始罷休!

  至此,諸眾有緣想必已有甚本概念!面對人生變故,或不論是否因果討報,基本上天律之前眾生平等;而陽律之前,各造亦是平等!只要肇事或加害之人非為存心傷害,則應可採取中庸仁厚之應對,如此縱然是因果討報,亦為圓滿釋解此一怨結

  若太過咄咄逼人,縱然不是因果討報,也順利取得豐厚賠償,但是切勿忘記:如此一來,可能有因此事,而使自身造下「新造因」,而於未來又需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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