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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求助:勞工於 3/6 提出離職,並明確預告 4/7 為離職日。不料公司卻自作主張,要求勞工提早在 3/31 離職,並只給薪到當天,導致勞工產生交接與轉職銜接的困擾。

這是一個典型的「權利錯位」問題。

法律不看雇主「准不准」,只看勞工「提哪天」。

▋(一)離職是「形成權」,不是「申請制」:

 ➤自請離職的效力:勞工提離職,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雇主,離職日就已經確定。

 ➤不用雇主核准:離職日由提出的一方決定,不需要經過另一方點頭。雇主並沒有權利舉手說「我准你提早走」(根本不用你「准」),更不能單方面改動那個日期。

▋(二)預告期是「樓地板」,不是「天花板」:

 ➤預告日數的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15條第1項準用第16條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時,預告日數跟雇主資遣勞工時一樣。本案勞工工作超過1年但未滿3年,預告期是20天。

 ➤法律允許「提前預告」:勞基法規定的是「最晚」要幾天前講,但並不禁止勞工「更早」告知(公司可以更早「心裡有底」)。本案勞工只需要提早20天,但選擇提早超過一個月預告在 4/7 離職,完全合法。

▋(三)雇主就算想「放棄預告權益」,仍要尊重勞工意願:

 ➤不得單方終止:除非雇主具備合法的終止事由(如: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開除),而提前依法終止契約,否則就必須讓契約存續到勞工預定離職的那天。

 ➤工資與社會保險的義務:若雇主強行要求勞工 3/31 後不用再進公司,也不發後續薪資,甚至提前退保,這在法律上屬於「受領勞務遲延」,工資依然要照給到 4/7當天。

 ➤放棄預告利益的可行性:雇主縱使自願「放棄」或「縮短」勞工離職所需的預告天數,但勞工自請離職的性質,屬於形成權行使,本來就不需要雇主同意,也沒有需要雇主放棄的東西存在。只要雙方沒有對於「提前離職」這件事達成共識,勞工的離職日就不會改變。

▋(四)勞工可主張的權益:無資遣費問題:雇主提前要求勞工不用再工作,屬於單純勞務受領遲延,勞工此時可主張的是給付該部分工資,而非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

#勞資碎碎念

#提前離職要重談

#離職日不是雇主說了算

——— 後記

雖然標題寫「離職日是勞工定的」,但其實是指「勞工自請離職時,離職日是勞工定的」。畢竟「終止契約」是形成權。

而「終止契約」也不是只有勞工會做,雇主也會。

所以反過來,「雇主資遣勞工」時,離職日也是雇主定的,不用勞工同意(別說什麼雇主資遣我,沒經過我同意不算數,這是賴皮)。至於「有沒有違法解僱」不在本題討論範圍。

實務上,總有雇主無視勞基法的契約終止遊戲規則與給薪規範。

大多也是基於「想多省幾天薪水」(雖然想省錢是人之常情)的動機,而動輒表示勞工離職日往後壓是「貪圖」那幾天假日薪水(難道雇主叫人家提早走就不是?),或者斥責勞工「不該離職日壓在假日」,乃至於批評「勞工鑽法律漏洞」等等,都是「情緒蓋過法理」的表現。

請記得:「(月薪勞工)給薪給到離職日」與「離職日由提出者決定」。

這「都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帶。而是有明確遊戲規則的。

謹記:離職根本不用雇主同意,何況去「批示『准予提前離職』」(這個「批示」,沒有任何效力)


追申:後面又看到一則提228離職,被公司片面改224的。道理,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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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求助:勞工於 3/6 提出離職,並明確預告 4/7 為離職日。不料公司卻自作主張,要求勞工提早在 3/31 離職,並只給薪到當天,導致勞工產生交接與轉職銜接的困擾。

這是一個典型的「權利錯位」問題。

法律不看雇主「准不准」,只看勞工「提哪天」。

▋(一)離職是「形成權」,不是「申請制」:

 ➤自請離職的效力:勞工提離職,法律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雇主,離職日就已經確定。

 ➤不用雇主核准:離職日由提出的一方決定,不需要經過另一方點頭。雇主並沒有權利舉手說「我准你提早走」(根本不用你「准」),更不能單方面改動那個日期。

▋(二)預告期是「樓地板」,不是「天花板」:

 ➤預告日數的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15條第1項準用第16條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時,預告日數跟雇主資遣勞工時一樣。本案勞工工作超過1年但未滿3年,預告期是20天。

 ➤法律允許「提前預告」:勞基法規定的是「最晚」要幾天前講,但並不禁止勞工「更早」告知(公司可以更早「心裡有底」)。本案勞工只需要提早20天,但選擇提早超過一個月預告在 4/7 離職,完全合法。

▋(三)雇主就算想「放棄預告權益」,仍要尊重勞工意願:

 ➤不得單方終止:除非雇主具備合法的終止事由(如: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開除),而提前依法終止契約,否則就必須讓契約存續到勞工預定離職的那天。

 ➤工資與社會保險的義務:若雇主強行要求勞工 3/31 後不用再進公司,也不發後續薪資,甚至提前退保,這在法律上屬於「受領勞務遲延」,工資依然要照給到 4/7當天。

 ➤放棄預告利益的可行性:雇主縱使自願「放棄」或「縮短」勞工離職所需的預告天數,但勞工自請離職的性質,屬於形成權行使,本來就不需要雇主同意,也沒有需要雇主放棄的東西存在。只要雙方沒有對於「提前離職」這件事達成共識,勞工的離職日就不會改變。

▋(四)勞工可主張的權益:無資遣費問題:雇主提前要求勞工不用再工作,屬於單純勞務受領遲延,勞工此時可主張的是給付該部分工資,而非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

#勞資碎碎念

#提前離職要重談

#離職日不是雇主說了算

——— 後記

雖然標題寫「離職日是勞工定的」,但其實是指「勞工自請離職時,離職日是勞工定的」。畢竟「終止契約」是形成權。

而「終止契約」也不是只有勞工會做,雇主也會。

所以反過來,「雇主資遣勞工」時,離職日也是雇主定的,不用勞工同意(別說什麼雇主資遣我,沒經過我同意不算數,這是賴皮)。至於「有沒有違法解僱」不在本題討論範圍。

實務上,總有雇主無視勞基法的契約終止遊戲規則與給薪規範。

大多也是基於「想多省幾天薪水」(雖然想省錢是人之常情)的動機,而動輒表示勞工離職日往後壓是「貪圖」那幾天假日薪水(難道雇主叫人家提早走就不是?),或者斥責勞工「不該離職日壓在假日」,乃至於批評「勞工鑽法律漏洞」等等,都是「情緒蓋過法理」的表現。

請記得:「(月薪勞工)給薪給到離職日」與「離職日由提出者決定」。

這「都不是」法律的灰色地帶。而是有明確遊戲規則的。

謹記:離職根本不用雇主同意,何況去「批示『准予提前離職』」(這個「批示」,沒有任何效力)


追申:後面又看到一則提228離職,被公司片面改224的。道理,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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