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資訊爆炸的網路上,許多關於勞權的「小教室」很可能基於感性經驗,而非法律邏輯。
近期看到一份關於「特休換錢不划算」的分析。
其中部分論述還算中肯,但有個地方有點奇妙:「特休換錢時,浮動獎金通常不會被算進去」。
雖然小提醒立意良善,但在法律上存在誤區。讓我們重新認識一下,特休折算的遊戲規則。
▋(一)計算標準:如何計算特休折算的「工資」?
原貼文提到「浮動獎金通常不計入」,這在實務上往往是勞資爭議的導火線。
➤依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特休未休工資之折算,計月勞工應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結算的1日數額」。
➤所得「工資」?
所得工資,回歸勞基法第2條第3款,以及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03252 號函意旨,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句話說:浮動與否並不是「要不要併入計算」的重點。只要這筆浮動獎金經定性屬於工資,且請求權時點落在最近一個月,自然應該併入計算。
▋(二) 實務點評:基於「工資定性」的爭議
➤勞工權益最大化:
原文中關於離職日往後壓的建議,以月薪勞工而言其實是划算的沒錯。因為可以因為申請「工作天的特別休假」,而額外取得期間的「例假、休息日,甚至國定假日」給付。乃至於多提繳了這段期間的勞退6%。
➤計算規則的「民間傳說」:
實務上有數不清的雇主,愛用「本薪」去計算諸如「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職災原領工資」、「產假工資」,乃至於「勞、健、退申報級距」等。
而忽略了多數計算場合,講究的都是「所得工資」範疇的問題。
但其實這項誤會,有時也出現在勞工身上,也就是勞工自己也「誤以為公司這樣算是正確的」。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後記
源自於「工資」的爭議,在我的現場諮詢經驗中永遠沒少過。
勞基法真的永遠不缺民間傳說,乍看似乎有點道理,細究卻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關於各類「折算」的標準,就是其一。
法條明明白白寫著「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
司法實務也向來採用「不以給付之名目為判斷」,也沒有採用過所謂「固定/浮動」這種判斷標準來區分。
但以訛傳訛久了,有憑有據的討論,就漸漸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