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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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關於特休天數是「分期付款」還是「依序發給」的故事。 ​友人提問:「勞工在公司服務滿1年。依規定要給的特休假總共是7 天還是10天?工作滿6個月給的那3天,是滿1年的 7 天預借出去的嗎?」 先說結論:特別休假是「3 天」與「7 天」分別給予。做滿一年,你應得的「總數」就是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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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勞工提問:110年7月7日到職,預計在115年7月31日離職,年資會滿5年。並且認為「除了1/1拿到假都能用完之外,還可以在7/7後再要新的15天特休」。 ​但在曆年制的運作機制底下,這極可能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讓我們從解釋令,來認真釐清「離職時回歸到職日計算」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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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最近又到了新的公司上班,在面試時老闆跟小明相談甚歡,不僅繪出小明大好前景,更與小明保證,是優於勞基法規定的好公司,請小明不用擔心。而當小明工作滿半年後,心想老闆應該會跟小明說他有特休假3天,結果等到最後,又過去半年,老闆都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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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明回想到當年剛入職時,努力工作、兢兢業業,每個月都全勤。經過半年後,終於拿到特別休假3天,小明當時認為只要再過半年,又會有新的7天特休,這樣就可以一次請10天去歐洲旅遊,所以小明一直不敢使用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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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勞工小張在公司的工作包括負責計算特別休假,結果因為到職時不了解特休算法,以為勞工到職半年享有特休3日,滿1年只有再加4日共7日,事後發現正確算法應是滿1年多加7天共10天,於是針對任職第一年度短少3日特別休假提出檢舉,公司可以主張是負責計算特休天數的勞工小張自己少算,所以公司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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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兼職、工讀生,因為「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所以沒有特休假。 其實,勞基法第38條明文規定,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期間,就能享有特休。 並沒有排除掉打工族這部分的權益。 問題只在於:這些人上班時數/日數相對少,那麼,特休到底該怎麼算? 今天就讓我們透過勞動部歷來解釋以及有關規定一次釐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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