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40
在資訊爆炸的網路討論區,最危險的不是「不知道」,而是「知道一半」。
在一則討論生理假的貼文底下,有人感嘆道:「生理假一整年只有三天,好像月經不會每個月來一樣」。
雖然有人回應「生理假每個月可以請一天」,卻天外飛來一筆,補上一句「都是算病假」
顯然,大家對於「併入/不併入」那串文字的真意,掌握得並不精確。
今天讓我們撥開文字迷霧,還原生理假的規範意旨。
▋(一)數量之謎:生理假到底是 3 天還是 12 天?
➤條文解讀疑義:
很多人看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寫著「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就自動轉換成「生理假只有 3 天」。
➤規範真相:每個月 1 天,一年最多 12 天。
根據勞委會103年1月17日勞動條 3 字第 1020132872 號函,明白表示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一年最高可請 12 日」。
▋(二)法理拆解:什麼叫做「併入」與「不併入」?
➤「併入」是指「佔用額度」,而非「改變性質」:
法條中提到的「併入病假」,其實是「額度管理」的概念,而非「假別性質」的改變。舉例來說:
•第 1 天到第 3 天:不併入病假。代表這 3 天是「完整」的生理假,它不會佔用一年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額度。
•第 4 天到第 12 天:併入病假。這代表從第 4 天開始,妳請的生理假會開始「佔用」那 30 天病假的額度。
➤ 研究室點評:
舉例來說,如果您今年請了 4 天生理假,那您的「未住院傷病假」額度就會從 30 天變成 29 天。但重點來了:這第 4 天的假,本質上「還是生理假」。
▋(三)關鍵差異:為什麼「本質是生理假」很重要?
既然第 4 天以後要佔用病假額度,那為什麼不乾脆直接請病假就好?
因為,這兩者在程序上與保障上,都有本質上的差異:
➤ 請假證明:
請生理假不須檢附證明文件。如果公司要求第 4 天之後的生理假要依病假程序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診斷書),這是違反法令的。
➤ 不影響全勤:
雖然生理假工資折半發給,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生理假而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點與一般病假得扣全勤(雖然115年起修法為「依日數比例」了)有顯著不同。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併入是佔用額度的意思
#讀法條還要看函釋
——— 後記
法律的趣味(與殘酷)往往藏在條文的「瑣碎」之處。
提醒生理假的用法,不僅是守護勞方權益,更是要讓雇主釐清風險。
萬一雇主以自己「以為」的方式,在勞工提出第四次生理假時,要求證明文件甚至拒絕給假,就可能讓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