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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紹寗律師
侮辱公務員與侮辱職務罪是什麼?是否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來看看憲法法庭有什麼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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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謝謝分享,我不太懂法律,所以可能有點冒昧,但是看完之後心中有個問題,想請教。因爲在不同時間、地點對於“侮辱”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是不是陪審團制度更好呢?然後我看到台灣也有“民法官”為什麽不能實行像美囯那樣的陪審團定罪 法官量刑呢?(這個好像很合理)因爲我實在不太懂,所以希望指點一下,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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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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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新聞 您好,感謝您的迴響。目前我們有國民法官法,是採用所謂的參審制,而且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重刑案件,所以我們的確沒有陪審團制度。關於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涉及的面向很廣,實在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討論完啊。不過我覺得您的想法很不錯,是不是有陪審團制度,就能解決實務上對「侮辱」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呢?我覺得應該沒辦法,畢竟就算是陪審團,也很有可能每個人在個案上對「侮辱」的認定想法都不一樣!所以,想必這個議題會繼續困擾陪審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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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者
黎紹寗,台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財稅法組畢業。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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