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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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及應有部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9條之1(共有部分之費用分擔與規約所生之權義)(98.01.23增訂公布) 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
公平會發新聞稿指出,新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海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新北市「宏普中央公園」預售屋過程,因各戶持分總表之共有部分面積揭示內容有所錯誤,致銷售期間提供面積不足、遺漏且錯誤之不完整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且於發現錯誤後,仍持續以錯誤資訊從事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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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商將大樓地下一樓出售給一間公司,剩下的地下一樓到四樓作為住戶的停車場,公司可否阻止地下二樓至地下四樓的大樓住戶使用地下一樓的車道呢?能不能要求住戶給付通行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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