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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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5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20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Ⅱ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3條(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Ⅰ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Ⅱ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之1(轉典之典物回贖)(99.02.03增訂公布) Ⅰ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