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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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理由:

謹按本條之立法意義,與前條大致相同,即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之。但自出典後已經過30年仍不回贖者,是出典人無意回贖,已甚明顯。法律即無再予保護之必要,典權人得即取得典物所有權,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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