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Ⅲ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1項。

二、典權之典期在15年以上而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是否當然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學說並不一致,為免有害交易安全,自以明定為宜。爰增訂第2項,規定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俾杜爭議。此所謂取得所有權者,與原條文第923條第2項、第924條所定之「取得典物所有權」,性質上同屬繼受取得,併此敘明。

三、當事人約定有絕賣條款者,經登記後方能發生物權效力,足以對抗第三人,故土地及典權之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人),當受其拘束,爰增訂第3項。

【原條文】(絕賣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理由:

謹按不動產之典權,為我國固有之習慣,惟是典價通常較典物之價額為低,債權人往往乘機利用,附加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殊不足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故本條規定,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所以防流弊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5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理由: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7條(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Ⅱ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原條文第2項只言權利未及義務,不夠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5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理由: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7條(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Ⅱ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原條文第2項只言權利未及義務,不夠周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