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終止契約 必知處理程序與要件!個案
出差未依規定填寫出差單,復未依規定到班並拒絕主管工作指派,對其進行績效改善方案,然仍未改善。
又於同年間被告發現其有浮報加班費之情事浮報加班時數共計XX小時。
事業單位可以怎麼處理呢?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該條項所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雇主非有該項各款之事由 績效改善計畫(PIP)下的離職方案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有明文規範者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勞雇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雇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白話解釋〉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須遵守最後解解僱手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