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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改善計畫(PIP)下的離職方案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有明文規範者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勞雇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雇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白話解釋〉

  1.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須遵守最後解解僱手段性原則。
  2. 合意終止契約與合意資遣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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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做績效改善計畫(PIP)

若以資遣為目的就是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合意資遣是什麼意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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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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