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有明文規範者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勞雇雙方若基於契約自治,本誠信協商合意終止契約,雖然無明文禁止,但雇主不得以強迫或其他不利對待之手段,要求勞工同意自請離職,來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責任。
〈白話解釋〉
-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須遵守最後解解僱手段性原則。
- 合意終止契約與合意資遣是不同的概念。
〈為什麼要做績效改善計畫(PIP)〉?
若以資遣為目的就是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合意資遣是什麼意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