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
出差未依規定填寫出差單,復未依規定到班並拒絕主管工作指派,對其進行績效改善方案,然仍未改善。
又於同年間被告發現其有浮報加班費之情事浮報加班時數共計XX小時。
事業單位可以怎麼處理呢?
-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該條項所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雇主非有該項各款之事由,不得任意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為民法第71條所稱之禁止規定,如有違反,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效力規定)。
必備資料有那些呢?
➠可以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但必須締約完全自由!
- 雇主倘故意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導致勞工顯失公平,並損及誠信與正義者,即屬以間接之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上開條項之禁止規定。
- 於此情形,勞工自得比照直接違反禁止規定,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為無效,以落實勞基法依據憲法第15條、第152條及第153條規定而制定之本旨(勞基法第1條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