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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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媽媽因大兒子漠視父母多年,想知道是否有辦法不讓大兒子繼承遺產。文章介紹了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提到繼承人受到特留分的保護。同時,依據民法第1145條,介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最後提到透過預立遺囑來剝奪繼承權的手段,建議張媽媽可以透過此方式達到自主決定遺產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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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遺囑跟隱匿遺產在法律上的失權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有妨礙遺囑執行時將喪失繼承的權利,而後者情節重大時還是可以繼承,僅是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不能主張在遺產價值內負清償責任,縱使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的繼承人還是要負責清償。
誰是繼承人呢?非婚生子女可以繼承嗎?同性伴侶可以繼承嗎?被收養後繼承誰的遺產?毆打父母、長期不探視父母、斷絕聯絡,是否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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