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的大兒子離家二十多年了,這段時間都沒有過問我們兩老的生活,也不曾打電話或回到老家關心我們,我和老伴感到心灰意冷,幾年前老伴還因為中風躺臥病榻,透過管道透露消息給大兒子知道,他也沒有任何表示,還好身邊有女兒和小兒子的陪伴與照顧,但想到未來百年後財產要分大兒子一份,覺得心裡頭那關過不去,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讓大兒子繼承我們兩老的遺產?
張媽媽上週第一次在電話裡頭這樣的詢問,但對我來說,已經不是第一次有客戶詢問這樣的問題了,有時不免感概,在我們生活更加便利與富裕的時代,家庭關係卻不一定隨之緊密,相反的,因為家庭觀念的改變,使得家庭的溫度變得冷淡,電視劇中(不論台劇或韓劇)常看到消失十數年的不孝子女或手足,在父母或兄弟姊妹臨終時才出現要爭奪遺產,這種案例不僅僅是戲劇效果而已,也有可能發生在你我的生活周遭,一齣齣真實上演。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為何,也就是縱然預立遺囑降低繼承人得繼承之財產,最終仍不得低於特留分的最低標準。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而在這個故事中,張媽媽縱然想透過預立遺囑將身後財產分配給小兒子與女兒就好,但仍會因為特留分的關係而無法將大兒子完全排除在外。除非,使大兒子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五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幾種情形中最值得關注的,便是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中提到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這應當如何解釋呢?我們可以參考法院實務判決。
「該條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參考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561 號民事判決意旨)
上述最高法院見解提到幾種具體行為,應認為有重大虐待之類型(但並非以此為限):
上開三種行為,身體上的施暴、惡意棄養、無故久未探視,是一般常見不孝子女對待父母的行為,也是相對容易提出證據的情形,其他像是長期言語暴力(無端咒罵或是要求去死)舉證上雖然比較困難,但也是可能構成的行為。
另外最重要的,就是被繼承人需要表示有前述不當行為之繼承人,不得繼承,也就是明確表示使其喪失繼承權,方生法律上效力。雖然此部分法律並未規定要以何種方式表明喪失繼承權,但為避免日後衍生爭議,建議留下書面,或是直接在預立遺囑中表示繼承人有何種具體重大虐待之行為而喪失繼承權,都是可行的方法。
本故事中,張媽媽離家二十多年的大兒子,因長時間對於父母漠視不關心,已有惡意不予扶養之情形,加上張爸爸也多年臥病在床而不予聞問,此種情形可能已構成「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此時張爸爸張媽媽若想百年後不要將遺產分配給大兒子,可考慮預立遺囑,明確記載大兒子不孝行徑來剝奪大兒子的繼承權,同時也可以將遺產按自己意願分配給女兒和小兒子,達到身後財產仍可以自主決定的效果,而非消極不做任何預先措施,反而徒增日後子女爭產的糾紛發生。
同樣的邏輯,不僅是適用在父母對子女,配偶對不忠的另一半、子女對從小就拋棄家庭的父母、兄弟姐妹對久未聯繫的手足,如果有上述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形,均可以用相同的辦法,使之喪失繼承權。而此部分涉及法律專業,建議在做相關規劃時,應諮詢專業的律師提供協助,方能依個案制定出不同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