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含有「恐嚇危害安全」共 4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教唆恐嚇的法律標準如下:教唆犯的定義: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唆使或引導他人進行恐嚇行為,該教唆者將與實施恐嚇行為的人一樣,面臨相同的法律責任。
Thumbnail
對於你朋友被恐嚇的情況,這裡有幾個建議可以考慮,像是保留證據、報警、尋求法律協助等等,希望這些建議能幫助到你朋友。如果有進一步的問題或需要更多的支持,隨時告訴我。
Thumbnail
付費限定
在自由法益中,除了本篇文章所介紹的「妨害自由罪章」外,另有妨害性自主罪章(下篇文章中會介紹),而在本文中所介紹的犯罪類型也是在日常生活很常見的,例如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入住居罪及違法搜索罪等,在各種犯罪類型的成立上都有其法定的構成要件,而在構成要件的解釋通常與一般人所理解的內容差距不小。
Thumbnail
聊天內容比較偏激的時候,可以考慮一下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時候吵架內容不只有單純的人身攻擊,還會有一些即將施加暴力的文字預告。但其實那些「小心我打你」、「這幾天走路小心點」的預告訊息,不僅會讓人感到恐懼,也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了。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