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您台灣個資法相關規定,由於有保險公司將本人的個資由轉於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來對本人作再行銷,本人接到不認識的業務來電,深感不適,去函國發會請教保險公司可以因我與該公司購買保單,該公司就可以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個資流轉於該公司業務間嗎?國發會的回答是:您所詢保險公司未經客戶同意,將保單資料提供於內部所有業務人員間進行行銷,是否違反個資法規定一節,依上開規定,保險公司如係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之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同意」。
不之您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