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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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爸在繳費期滿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析,並指定受益人為小析及女婿阿度。小析於民國88年身故,變更延遲至民國95年析媽代辦,指定為新要保人及受益人。民國103年析爸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30萬給析媽。阿度質疑變更文件有效性,主張小析繼承人應為阿度及小度,遂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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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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