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稅捐新聞稿之重點及理由:
(一)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死亡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國稅局的理由:要保人對於其投保之保單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權利,及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等權利,該保單對要保人而言具有財產價值。當要保人死亡時,其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因被保險人仍生存,尚未發生保險事故,亦無實際理賠,惟應按被繼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20240113補充:
我國保險實務,原要保人死亡後,保險公司還是會嚴格要求「新要保人」(假設原要保人之全體繼承人分割遺產,協議由繼承人之一為「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要有保險利益(詳見筆者的另一篇文章,註一)。並且仍需被保險人簽名同意。
三、20240810補充:
有關要保人變更後「豁免保費附約」的問題:在要保人變更後,原來的豁免保費附約通常會終止(實際以保單條款為準),新要保人是否能加保豁免保費附約,要再經保險公司重新核保同意。
註一:
保險稅捐06: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https://vocus.cc/article/659c25edfd89780001d0087b
三、稅捐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