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身故後,被保險人保險金遭冒領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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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背後要分享的概念其實很簡單,但在看到個案時會覺得有點複雜,我們先透過圖文的方式為大家釐清一下整個故事的劇情。

要保人身故後,被保險人保險金遭冒領之爭議

要保人身故後,被保險人保險金遭冒領之爭議


析爸購買了一張保單,繳費期滿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析,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女兒小析及女婿阿度。很不幸地白髮人送黑髮人,小析於民國88年身故,但遲未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直至民國95年析媽拿著阿度的證件、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以及有析爸簽名之契約內容變更書,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析媽,因此在民國103年析爸身故時,保險公司依約將身故理賠保險金30萬元給付予保單受益人析媽。


這個故事聽起來再平常不過了,為什麼會引起訟爭呢?阿度主張,小析身故後其繼承人應為阿度及小度,析媽並非小析的繼承人,無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之權利,且析媽當初所提供的繼承人同意書皆非阿度所親簽,因而向「保險公司」提起本訴,請求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30萬。


要保人身故後之保險金冒領爭議


一、析媽95年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自己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


要保人身故時,保單應屬於要保人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析媽持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自己,但經法院比對筆跡,發現上面的筆跡與阿度完全不同,阿度也否認該簽名之真正。


保險公司抗辯:即使繼承人同意書上的簽名非阿度所親簽,但析媽持有阿度之身分證影本,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使保險公司相信其為有權代理,阿度對此應可歸責。


經法院調查,析媽於95年8月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時,所持有的阿度身分證影本為91年10月所發,但阿度在95年2月已換領身分證,且即使析媽持有阿度的身分證及戶籍謄本,亦難認有授權代理辦理變更要保人之授權外觀存在。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在協助析媽辦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時,未依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確認同意書上之簽名為本人所親簽,僅以口頭向析媽確認簽名是否為真正,並不符合保險公司作業規定,業務員之行為應認具有過失,而保險公司關於自己使用人或代理人於債之履行之過失,應負同一責任。保險公司不得以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受益人已變更為析媽為由,來對抗阿度請求保險金。


二、析爸之身故保險金應給付予何人?


該保單之身故受益人指定第一順位為小析,第二順位為阿度,在小析88年身故後,因析媽的變更並未發生效力,故受益人仍為小析及阿度,但因為第一順位受益人已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故由第二順位之受益人阿度取得保險金之請求權,法院判保險公司應理賠30萬元予阿度。


前述保險公司已將30萬元給付予析媽,但析媽偽造繼承人同意書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一事,因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之過失疏未發現,為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如前所述,保險公司不可以此對抗阿度請求保險金,僅得另依不當得利請求析媽返還30萬保險金。


三、結論


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冷冰冰的個案,但背後可能是一場家庭風暴,會不會是女婿想謀取老丈人的保險金?或是一個未善盡義務的母親,中途想跑來搶保險金?這都是案例中我們所看不到的,但卻很可能血淋淋出現在我們的周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情形,在實務上非常常見,這樣的安排也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今天所分享的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單該如何處理,就可能產生許多紛爭,事前做好保單的規劃及安排,才是杜絕爭議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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