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

含有「共有部分」共 4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本文從藝人隋棠與社區管委會的漏水糾紛出發,淺談民法中「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264條)與「抵銷」(民法334條)的法律概念及其適用要件。文章解析隋棠案中,這兩項法律主張可能適用的情況與限制,並延伸至賽局理論中的「囚徒困境」,分析雙方為何常在爭執中做出不利於整體利益的選擇。
Thumbnail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及應有部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9條之1(共有部分之費用分擔與規約所生之權義)(98.01.23增訂公布) 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
公平會發新聞稿指出,新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海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新北市「宏普中央公園」預售屋過程,因各戶持分總表之共有部分面積揭示內容有所錯誤,致銷售期間提供面積不足、遺漏且錯誤之不完整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且於發現錯誤後,仍持續以錯誤資訊從事交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