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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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43號。最高法院認定,原審法院未妥適審查「家族借款筆記」與簽名證據,推論過於武斷,構成理由不備與經驗法則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提醒:家族金流爭議,細節與證據呈現尤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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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至第171條(第172至173條已刪除)為證據章之通則。此章節既為「通則」,而證據之種類又包括人證、物證、書證,其通則如要一體適用於各種不同類型之證據上,內容編排也因包山包海而難免相對繁雜、欠缺系統,也造成不少閱讀上的困難。因此,此處我們就先不依條文之編排,而是從證據之基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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