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43號
文書之實質證據力,原則係綜合文書製作人之身分、職業、觀察能力、作成目的及時間、記載事實之性質、方法及完備程度等相關情事,參酌各該卷證資料,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以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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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說結論(幫你快速抓重點)
🟡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理由是高院未妥適審酌關鍵證據(手稿筆記與簽名)、論理推斷可能違反經驗法則,且未說明對當事人攻防方法的取捨,構成理由不備及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 二、條列式解析
🔍 系爭債權是否屬遺產可分割
上訴人主張邱慶祥積欠被繼承人邱石頭款項(共1411萬餘元),為遺產之一。
📝 證據內容
提出黃邱月雲所寫之「手稿筆記」及邱慶祥簽名,主張係確認債務。
⚖️ 原審見解
高院認為手稿記載無明確邏輯、與對帳資料不符、簽名目的不明,因此否認該債權存在。
⚖️ 最高法院判斷
原審推論有違論理與經驗法則,對證據未完整評價。並提出文書證據的判斷標準即綜合文書製作人之身分、職業、觀察能力、作成目的及時間、記載事實之性質、方法及完備程度等。
📚 三、實例演繹
✍️ 案例應用:
若你作為繼承人主張某筆金錢是遺產債權,記得提出能構成具體邏輯性的帳冊或簽名證據,並清楚呈現對方曾確認債務的行為(例如簽收、對帳單、付款憑據等)。若法院未說明為何不採納,可主張理由不備或違反經驗法則,請求發回更審。
⚠️ 小提醒區塊
- ✅ 記帳內容要有時間、對象、金額對照,不要只寫總金額。
- ✅ 簽名證據若無明確說明意圖,也要主張「推定確認」用途。
- ❌ 只提供手寫數字或個人說法不足為據,需要有系統性佐證。
🔁 小結
本案說明,即使是家族內部帳務,只要有簽名與帳冊筆記,都可能被視為債務存在的線索。若法院只憑局部推論即否定,且未完整回應當事人攻擊方法,就可能構成理由不備,是值得注意的救濟點。
❓ Q&A
Q1:如果遺產內有借據筆記,能當債權證明嗎?
A:若筆記有對帳紀錄、簽名或承諾還款內容,可作為債權存在的輔助證據。
Q2:原審法院為什麼會被最高法院打槍?
A:因高院對筆記與簽名內容推論太武斷,未明確解釋為何不採納證據,理由不備。
Q3:怎樣讓帳目筆記更具說服力?
A:需有清楚的日期、金額、交易對象,並附上對方簽收或對帳紀錄等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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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證據之最高法院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