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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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5
民法第850條之3(農育權之讓與)(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3(農育權之讓與)(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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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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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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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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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5
民法第850條之5(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5(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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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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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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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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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5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850之1~850之9)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50條之7(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Ⅱ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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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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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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