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清代重慶知縣事件和廣州鄉試事件事件一
一八八零年十一月十日《華北通訊》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重慶巴縣的知縣發布公告說,他要提高屠戶的稅收:城裡的屠戶每殺一頭豬要繳兩百文稅,但允許屠夫每斤豬肉漲兩文來補償損失。當地屠夫早就拒繳前任知縣規定的每殺一頭豬繳一百文的稅,看起來不太可能繳這兩百文的新稅。果然屠戶決定罷市,拒絕殺豬,要求廢除 1867年到1892年的中國赫伯特·吉爾斯(Herbert A. Giles)的小冊子《中國和中國人》,記錄了滿清末的中國社會,角度特殊,記錄豐富。本篇內容包括中國清末時的稅收政策,官員制度和對外來賓的審核方式,展示出中國社會的自治和審美性。 《禪林寶訓》卷三 1602016.03.15 良因法師 隨筆
雪堂曰:
「高菴住雲居,普雲圓
①為首座,一材僧為書記,白楊順
②為藏主,通烏頭
③為知客,賢真牧
④為維那,華姪為副寺,用姪
⑤為監寺,皆是有德業者。
用姪尋常廉約,不點常住油。華姪因戲之曰:
『異時做長老,須是鼻孔端正始得,豈可以此為得耶?』用姪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