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來以色列後不久,有次跟一個住在台灣的基督教好友談到以色列的教育現場。那個年代自殺炸彈頻繁,台灣對以色列的瞭解甚微。好友好奇問道:「以色列人打小孩打得兇嗎?」
「為什麼妳會這樣問?」我想起我幼稚園中的小小孩以及幼稚園中的教育。雖然從來沒有談過這個議題,但我開始教小孩之後,沒有看過任何形式的體罰,連罰站都沒有。
「因為『希伯來聖經』是這樣教的啊。以色列不是大多數都是猶太人嗎?」好友繼續好奇問道。出生在北港,從小拿香拜媽祖的我,從來沒有好好翻開「希伯來聖經」看過。那天聽了好友的解釋,才認真的從網路上找出了資料: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13:24)
拿著這個資料,我詢問了剛變成我丈夫的猶太男人:「你在家裡或學校被大人體罰過嗎?」
「體罰?在以色列,小孩不打大人就很好了,那裡有大人打小孩這種事?」這個猶太男人用他的猶太式幽默回答我的問題。
「不能打小孩?」我忽略他的嘻笑,好奇地問。
「不能,不能。以色列很早就禁止學校行政人員與老師體罰小孩。父母的部份,好像是幾年前也禁止了…...我們可以上網查一下資料。」我的猶太老公馬上打開電腦,找到了2000年的最高法院判例:
這份裁決文的起因,緣於一個母親被告使用吸塵器打她的5歲女兒、用鞋子毆打她七歲的兒子導致牙齒斷裂。她不但否認虐待小孩,更認為鞋子和吸塵器是懲戒的工具,是「用來教育及改進她的小孩的」。最高法院最後駁回她的說詞,並判決這名母親施虐。
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更進一步宣告,禁止父母使用任何身體上的處罰手段教育小孩(不僅禁用鞭子、藤條打小孩,也禁止包括打手心、屁股,跑步、罰站在內的手段)。因此,2000年 1月25日的這份以色列最高法院裁決文,正式禁止家長使用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做為教育小孩的工具,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非歐洲國家,全球第十個有法律依據禁止家長體罰小孩的國家。
「可是以色列社會可以接受這樣的判決嗎?」我很困惑地問著。從台灣的經驗,人們的觀念沒有改變之前,法律走在前面也不見得有用。再說打打屁股,手心這種事情,家門關起來,誰看得到?誰聽得到?就算小孩說了,小孩身心發展還不成熟,不見得能對自己說的話負責,那其他大人又如何能確定那是事實?到時不會變成國家干預家庭太多,徒增紛擾?
我的困惑跟憂慮是有道理的。當時這份不顧希伯來聖經教導、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裁決文,在好辯而意見分雜的以色列社會,不僅在媒體上造成轟動,更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於「父母權利」及「適當教養小孩的辦法」的熱切討論。
以色列一直是個「以兒童為中心」的國家。199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以「一個教育者使用暴力行為對待他的學生是不容於以色列社會,並且違背『人權基本法』」為由裁決體罰學生的教師有罪,從此禁止學校使用體罰時,社會輿論還算一面倒向贊成。但學校是學校,家庭是家庭,大部份的父母都認為自己處罰孩子會有分寸,雖然他們也同意案例中的這位母親是「虐待兒童」,但媒體投書上還是可以看到不少父母無法理解:「難道我連打小孩屁股都算犯法嗎?」
另外,除了一般世俗人士,以色列內部有佔總人口數百分之五的正統猶太教人士及約百分之十七的回教阿拉伯人,這份裁決文擺明了與他們的教義相左。擁護教義的宗教人士也向媒體投訴抗議,認為這份裁決文「不顧文化傳統與宗教背景」。
不過,以色列社會就是好辯,而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把他們禁止各種體罰的原因寫得非常清楚。
Photo source : Wikimedia
在裁決文中,三位法官提到,從1995年開始,這位母親便開始使用體罰管教小孩。一開始只是打打手心與屁股與語言上的恐嚇,隨著小孩的成長,體罰的狀況愈發嚴重。上小學二年級的兒子常常身上有著一塊紫一塊黑的傷痕。小男孩態度上的退縮與身上的淤青引發學校與社會局的關注,最後告上了法院。
法官們認定母親的行為是「累犯行為」,是因為從事發的一開始沒有被禁止,因而演變成長期施虐。換句話說,法官們相信「人性本惡」,在無法監督的狀況下,為了保障弱勢的兒童,只好拿掉大人的懲罰權。在媒體上,特別是對話節目,大家也把焦點聚集在:「父母如何確保小處罰不會變成大虐待?」
我後來問了幾個同事,他們如何看待這件事。這些學歷不是很高,社會經歷也不是很豐富的年輕女孩們不約而同地反問我:「如果妳交了一個男朋友,過了一陣子妳發現他會動手打妳,雖然不嚴重,只是摑了妳一巴掌,而且是第一次,也要求妳的原諒,那妳會怎麼做?」
「會動手代表他情緒不夠穩定,人格不夠成熟,自然應該要馬上分手。難道要再給對方機會打死我嗎?」我年輕時看過李昂的「殺夫」,也跟女性主義者詳談過夫妻間的暴力。我很清楚很多西方父母都是如此告誡自己的女兒遠離會打人的男友,儘管還是有很多人都會覺得「只是一時情緒衝動下的錯誤而已,難道不能被原諒嗎?」
我的同事們告訴我,她們是這樣被養大的,所以她們不覺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奇怪的地方。「我只聽過有那種父親喝酒後變態打小孩啊,正常人那裡會打小孩?」一個衣索比亞籍剛當兵完的妹妹同事這樣告訴我。那時我才意識到,其實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那麼「與社會主流意見作對」!
在1998年時,以色列國會議員Yitzhak Levy正式否認體罰的正當性。這位做了好幾任國會議員的拉比(Rabbi,猶太社會中「智者」的象徵),在當年最高法院判決一名體罰幼稚園學生的老師有罪時,做出聲明:「無庸置疑,猶太教並未推薦使用體罰做為教育的方式。我也要進一步聲明,在我們現在所居住的地區,完全禁止體罰,並視體罰是違反教育的。」
猶太教最高指導者的發言,也讓以色列最高法院可以引用這位拉比的話做為「使用暴力方式來教育孩子不再是我們的社會道德可以接受的事」的根據,與宗教人士對談。
2002年5月,以色列最高法院也再度駁回以色列阿拉伯社群「基於文化及宗教上的尊重,應給予阿拉伯社群在家處罰小孩的權利」的要求。以色列最高法院認為:「國家法律適用於國家的各個族群,就算過去的傳統讓體罰難以拔根,我們也不能在道德上贊同任何對孩子生理或心理上的暴力行為。」
因應以色列的各個族群,路標通常會標明英文、阿拉伯文、希伯來文。Photo source : wikipedia CC BY 2.0
「妳知道幾千年前在猶太滅國之前,猶太教義是禁止被寫下來的嗎?因為寫下來就變成白紙黑字,改變不了,就會僵化。」談到經典教義對於文化的影響時,我的猶太老公這樣跟我說:「後來是因為滅國,大家擔心猶太歷史與教義失傳,才動手寫了『希伯來聖經』。所以就算是非常虔誠的猶太宗教人士,也瞭解教義與教規必須有彈性,因應時代的改變而調整。」
漸漸的,在這則判例和公共輿論的反覆討論與辯論之後,我發現以色列社會開始對於教養小孩上有更多的共識。他們愈來愈認定「體罰是暴力行為」,也愈來愈認定會動手打小孩的大人是「沒有自我控制能力與管教能力的大人」,打小孩比開口要求協助更丟臉,更不被社會大眾接受!如此一來,很多專業的教養機構與諮詢單位如雨後春筍般地在以色列社會成立。目前甚至許多「到府服務」,專業人士短期進入家庭觀察親子互動並且給予建議。在幼稚園中,幼教老師偶爾也會因應父母的要求到幼兒家裡進行協助。
所以,「希伯來聖經」仍然是猶太人最重要的教義典範,指導猶太人的道德觀與行為標準。但,「希伯來聖經」並沒有因此限制住猶太人的思想,這個猶太國家還是持續對於經典與邏輯的辯論,靠著實作與討論,漸漸變成一個實質上不打小孩的國家。
封面圖片來源:wikimedia
編輯:熊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