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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原則中的風險-責任的概念

更新 發佈閱讀 8 分鐘

2.Der Begriff der Verantwortung

責任字義來源於Gerichtsbarkeit(管轄權、裁決權、司法權),接近於羅馬的權利(Recht)說法。一個人對什麼負責,他必須在法官面前回答他做了什麼,那麼一個特定的行為和後果會歸咎於他。在道德哲學中責任概念反而是很晚才加入,看起來,其理論起源於在十九世紀末,特別是在Monographie von Lucien Levi-Bruhl。到了Max Weber才使這個概念在德國為人熟知:”dass man für die voraussehbaren Folgen seines Handelns aufzukommen hat”(承擔行為可見的後果)這責任倫理的準則,出自於他著名的:《政治作為職志》(Politik als Beruf)的演講中。

責任概念之前更為主流的概念是義務(Pflicht),是倫理學討論中比較核心的觀念。自從Hans Jonas在1979年出版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責任律令》)、1987年得到德國書商和平獎後,責任就變成一個流行的字了。

Hans Lenk發現許多責任概念的變化(略),這些討論都是針對角色責任和任務責任(Rollen- und Aufgaben verantwortung)。形式責任(Der formale Verantwortungsbegriff) 或者日常語言中說的負責某樣任務(職能的,Zuständigkeit für bestimmte Aufgaben)對道德哲學的討論比較沒有幫助。因此形式和倫理中立的責任概念可以先不談,換言之是重建內容的責任概念(ein materialer Verantwortungsbetriff)和其隱含的倫理責任基礎(der einen ethischen Verantwortungsgrund impliziert.)

責任概念在原來法律的意義上被視為是三個彼此有相互關係的概念的總稱:Der Täter, die Tat 和Instanz(行為者;犯案者、行動和主管機關)。當所有可設想的情況類型能被系統化起來,雖然要更仔細的檢驗責任處境,但必須也要確定其他進一步的元素。因此似乎就很適當的(zweckmäßig)把個別的行為和行為結果作出區分。(Lenk: Handlungs(ergebnis)verantwortung,一是Ergebnis,另一是Folgen einer Handlung行為的結果)這在日常語言中也是不明確的,我們理解為:Jürgen von Kempskidie的行為,在起始處境朝著目標前進轉換於最終處境。在最終處境中行為目標理想地實現了,被視為是行為本身考慮的有意圖(beabsichtigt)的一部份,或者已經是行為後果。邏輯上來說,在最終處境的有意圖的狀態(Verfassung)自然是和其他沒有意圖和沒有預期的附帶結果是同樣的,附帶結果也包含在處境之中,或者次要地被新的處境去掉,只要附帶結果展現造成原因的行為的直接的影響。儘管對道德哲學來說似乎是合乎分析的,行為執行和其有意圖的結果是一面,另一面是行為的後果,後果那麼就永遠都是附帶的後果,不再是本來行為意圖存在。

為何只有來自大量特定的行為被視為是一個責任考慮的人類行動?只有在法律責任的提示中討論著不正確和犯罪,而沒有其他更深的討論?這正好使我們明白法律原初中責任的意義:只有對牴觸法規的行動和其後果,人們才會在法庭上被追究責任: Sine lege nulla poena(kein Verbrechen, keine Strafe ohne Gesetz;ohne normativen Bezug keine Verantwortung.)有很多人討論責任,但卻沒有人在責任中標示特定行為和行為後果。當人在法庭上為所作之事歸咎負責時,從當下責任的討論就翻轉到更多與責任相關的元素,如責任和行動的時間關係、是否責任可以把感覺運作為行動指導或行動修正的調整?

把責任關係中的元素:行為和行為後果這兩個分開的元素剔除,加入時間點和具體的責任,產生七個關係,稱為7W:

(A)Wer verantwortet :Individuum, Korporation, Gesellschaft

(B)WAS: Handlung, Produkt, Unterlassung

(C)WOFÜR: Folgen voraussehbar, Folgen unvoraussehbar, Fern-und Spätfolgen

(D)WESWEGEN: moralische Regeln, gesellschaftliche Werte, staatliche Gesetze

(E)WOVOR: Gewissen, Urteil anderer Gericht

(F)WANN: vorher:prospektiv, mementan, nachher: retrospektiv

(G)WIE: aktiv, virtuell, passiv

A欄位指出了一直受爭議的問題:除了個人之外是否還有負責任的主體?Hans Jonas指出責任律令更加適用於公共政治而非個人行為。Peter French的研究也指出工業的和組織是做為責任主體的。Walther Zimmerli,道德責任是與個人相連的。

(欄位建立的解釋:略S.112-114)




Lenk, H.: Über Verantwortungsbegriffe und das Verantwortungsproblem in der Technik, in: Technik und Ethik, wie Anm. 13, 112-148. bes. 116ff; ders.: Verantwortungsdifferenzierung und Systemkomplexität, in: Technik und Philosophie, Technik und Kultur Bd. I, hg. v. F. Rapp, Düsseldorf 1990, 194-244, bes. 218ff, wo die Schemata von 1987 ein wenig modifiziert auftreten.

Schwartländer, J.: Verantwortung, in: Handbuch philosophischer Grundbegriffe, wie Anm.2, 1577-1588;auszugsweise jetzt auch in: Verantwortung. hg. v. M. Sänger, Stuttgart 1991, 17-22: vgl. hierzu und zum Folgenden auch die übersichtlichen Kommentare zu diesen Arbeitsexten, mit denen die Herausgeberin den Diskussionszusammenhang des Karlsruher Instituts für Philosophie widerspieg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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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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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個人研究,我會把所有關於Hans Jonas這位德國哲學家的閱讀心得與理解,都放到這個地方來,直到我完成我的論文。:) 歡迎有興趣的人提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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