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鐵最終強拆執行 但戰役未止 只是進入新階段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南鐵東移案》隨著最後二戶黃、陳二家的強斥被執行,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對得償宿願的政府來說,當然會希望抗爭戶能就此忍氣吞聲、接受結果,美其名為「療傷止痛」;但對抗爭了九年、在過程中飽嚐不公不義的黃、陳二家來說,至少從陳致曉的回應看起來,只是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土地正義、人權捍衛的理念,並未隨著家屋的毀滅而埋葬。
講到「療傷止痛」,就不得不提一下強拆執行後,英派支持者對質疑政府聲浪的各種顛倒是非的造謠和誤導。這些跟著蔡英文和民進黨之後,一路搖旗吶喊的信徒,過去幫襯《轉型正義》時很會喊:「沒有真相,沒有正義」;但當不正義的是自己信仰的政府時,卻很愛用各種不實的資訊幫政客及既得利益者洗白。我認為這種手段,對抗爭戶來說根本是受害成為事實後、再一次的凌遲和鞭屍,哪來的「療傷止痛」?民進黨不只自己沒有底限,也連帶的讓整個社會看起來都沒有底限。
《台南鐵路立體化》這個議題從型成到執行,中間經過了很多變化的過程,導致現在每個人的認知和理解都不一致;也形成了謠言、中傷、誤導能擴散的空隙。我個人認為《南鐵東移》的正反觀點是可以爭論的,但讚成、反對都應該要根據客觀事實,否則就只會莫明的撕劣社會認同,不但混淆了實際的問題、也讓既得利益者可以混水摸魚。這篇記錄不會鉅細彌遺的解釋南鐵始末,而是簡單分享三項關鍵的客觀事實,希望能為看過的人提供一點判斷的參考、和形成心證的脈絡,不再霧裏看花、更不要人云亦云。
(雖然我個人寧願用西元紀年,但因為判決書中講到版本時都是用民國紀年,為了避免看的人混淆,本篇記錄中講到時間都依判決書使用民國紀年。)
事實一:的確有《原軌案》
所謂《原軌案》,就是在原有鐵道的下方做地下化施工;《東移案》就是在現有鐵道的東側做地下化,地下化後的鐵道不在現有的位置上而是在徵收東側民房得到的土地上。根據法院辯論過程中的記錄,主要用來比對的《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綜合規劃報告》有三種版本加自救會提出的方案,共四種 (判決書中有一次提到還有93年版本,但只是帶過後來不再提及,故省略):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文):
由於自救會主張以 「 徵 用 」 方 式 使 用 臨 時 軌 道 用地 , 即 與 84年綜 規 報 告 之 規 劃 相 同 , 不 必 為 了 設 置 臨 時 軌 而徵 收 私 有 土 地 , 其 結 果 自 然 大 異 於 96年 綜 規 報 告 原 軌 案 採 取以 「 徵 收 」 方 式 永 久 取 得 臨 時 軌 道 用 地。
所以南鐵地下化不同時期的規劃就如同上面圖表所示,已經是法院認定的客觀事實,應該不用爭論了。所以什麼「南鐵沒有東移」、「沒有原軌案」這些說法都是誤導。
事實二:《東移核定案》是軌道需求最寬的方案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文):
有 關 台 鐵 路 權 範 圍 之 訂 定 , 就 直 線 段 之 最 小 需 求 寬 度 而 言 , 84年 綜 規 報 告 ( 第 六 冊 第 1-3頁 ) 所 規 劃 之 最 小 需 求 寬 度 為 23.61公 尺 ( 包 括 佈 設 永 久 軌 道 及 臨 時 軌 道 東 、 西 正 線 並 考 慮 附 屬 設 備 之 需 求 ) , 96年 綜 規 報 告 ( 第 4-10頁 ) 訂 定 之 最 小 需 求 寬 度 則 為 25.81公 尺 ; 相 對 於 此 , 核 定 案 之 98年 綜 規 報 告 所 訂 定 之 最 小 需 求 寬 度 則 為 26.3公 尺 , 業 如 前 述 。
至 於 自 救 會 的 提 案 , 與 原 軌 案 同 有 如 不 增 設 平 行 巷 道 , 臨 路 住 戶 無 從 對 外 通 行 之 疑 慮 , 而 且 鐵 路 地 下 化 工 程 完 成 後 , 其 地 面 鐵 路 廊 帶 道 路 寬 度 最 多 只 有 16.3公 尺 ( 即 地 下 化 隧 道 的 寬 度 )
所以南鐵各方案單就軌道而言實際用地應如下圖:
就算是根據自救會敗訴的《判決書》,都明白記錄著行政院核定的《東移案》是軌道佔地最寬的。照理來說,若軌道施工後的寬度越寬,它的佔地應該就越廣;而佔地越廣,徵收的土地就越多。而且很重要的是:《東移案》還比其它方案更長,多了兩個站。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文):
就 規 劃 範 圍 而 言 , 84年 綜 規 報 告 ( 第 一 冊 第 1-3頁 ) 及 96年 綜 規 報 告 ( 第 1-6頁 ) 規 劃 範 圍 , 同 樣 都 是 北 起 永 康 站 南 端 之 中 華 陸 橋 以 南 約 0.36公 里 處 ( UK356+ 961.7 27 25) , 至 生 產 路 以 南 約 1.41公 里 止 , 全 長 7.55公 里 ; 而 核 定 案 即 98年 7月 綜 規 報 告 之 規 劃 範 圍 , 則 北 起 永 康 站 南 端 之 中 華 陸 橋 ( 永 康 橋 ) 以 南 約 0.17公 里 處 ( UK355+ 300) , 南 至 生 產 路 以 南 約 1.91公 里 ( UK363+ 530) 為 止 , 全 長 8.23公 里 , 規 劃 範 圍 比 較 原 軌 案 之 7.55公 里 多 出 0.68公 里 。
但有趣的就是,最後法官的裁定卻是相反的,法官相信台南市都委會提出的各種說法,結果是寬度需求最大、範圍最長的《東移案》,反而成了徵收最少、侵害最少的方案。其實整份《判決書》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段落,都在反覆的講為什麼佔地應該最廣的侵害反而最小。法官判斷的依據是什麼?我會在結尾時大概提一下,但如果我詳述,能看得下去的人可能曲指可數了。本篇重點在指出客觀事實,有興趣的人不妨自己去看判決原文。
事實三:《自救會原軌案》沒有主張「西移」
在黃、陳兩家被強拆之後,社會質疑聲浪增高,支持政府的反駁意見也相應增加。要支持是個人意見表逹的自由,但起碼要根據客觀事實吧?我在《上報》的投書和臉書河道上看到:「陳致曉的主張其實是南鐵西移」、「是害軌道西側的居民也要被徵收」...等等的說法,言之鑿鑿但卻並不是事實,而且可以說和事實完全相反。
根據法院判決書(原文):
附 件 1 07 -5臺 南 市 都 委 會 第 40次 會 議 紀 錄 第 一 案 之 附 表 七 -2( 第 311- 08 315頁 ) 載 明 「 自 救 會 」 主 張 減 少 徵 收 三 原 則 : (1)永 久 軌 置 於 原 有 軌 道 下 方 ; (2)永 久 軌 路 權 西 側 與 原 有 軌 道 路 權 西 側 對 齊 ; (3)以 「 徵 用 」 方 式 取 得 臨 時 軌 道 用 地 。
在 被 告 歷 次 都 審 會 審 議 原 告 等 自 救 會 提 出 之 原 軌 案 時 , 因 該 方 案 主 張 不 使 用 現 有 軌 西 側 , 故 路 線 將 更 往 東 邊 移 置 , 在 系 爭 變 更 計 畫 案 擴 大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時 鐵 道 局 代 表 遂 指 出 : 「 自 救 會 案 的 臨 時 軌 案 , 就 是 這 個 平 行 6米 巷 道 , 它 就 是 壓 在 我 們 這 個 巷 道 , 那 這 個 時 間 就 是 一 直 要 到 我 們 鐵 路 地 下 化 切 換 … …
簡單地描述客觀事實,就是陳致曉代表的《自救會原軌案》,不但始終主張「不使用現有軌西側」,甚至還因為這個主張而在法庭辯論時被《都委會》抓到把柄,說他既然不用西側土地,東側就更應該額外增加6米巷道,因此被法院判定這個方案要徵收的土地比《核定案》還多,成為他們敗訴的主因之一。
真正主張要徵收西側的,其實是《96年綜規報告原軌案》,判決書的內容已經描述的很清楚了:
故 原 軌 案 規 劃 採 取 向 原有 軌 道 東 、 西 兩 側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及 撥 用 公 有 土 地 的 方 式 以 取 得 需 用 土 地 施 作 永 久 軌 與 臨 時 軌 ; 而 核 定 案 則 因 以 原 有 軌 充 作 臨 時 軌 而 無 須 施 作 , 只 向 東 側 取 得 需 用 土 地 以 施 作 地 下 永 久 軌 。 以 上 為 兩 造 及 參 加 人 所 不 爭 執。
《96年原軌案》和《98年東移案》,都是出自鐵工局的規劃,所以真正一度考慮要徵收到西側土地的是鐡工局;而陳致曉代表的《自救會原軌案》,是建立在《84年綜規報告》的基礎上,以「徵用東側民地做臨時軌,完工後還地於民」的概念提出的,而且列出三原則不使用原軌西側土地。在黃、陳兩家都被強拆、成為都市開發的犧牲品之後,還不經查證、張冠李戴入人於罪的人,我認為不論是出於無知還是惡意都是非常沒品的。
最後,我簡短記錄一下個人對這份《判決書》的看法。南鐡自救會最後當然是敗訴了,而且幾乎可以說是註定會輸的,因為整個體制的結構,從認知、法律、切入爭點的角度都是專一的、偏頗的、威權的、上對下的。這種模式讓抗爭者不會贏,但也不會服氣。難怪陳致曉在家都被拆了之後還堅持要繼續戰鬥,因為這個政府從行政院到市政府;從鐵工局到法院都沒有尊重「人」的價值。對於這種強制徵收私產、不由分說的案件,法官若一開始就沒有把一半的尊重放在人的價值和權益上,只尋著法條的解釋去拼湊自圓其說的判斷,就不是在解決問題,只是在幫公權力的惡質解套而已。司法淪落至此不是個別法官的責任,法官很可能覺得自己只是在秉公處理,而這正是最悲哀的地方。
當一件事的結果是有問題的,而相關的人卻都很難指出明確具體的錯誤的時候,這就是整體結構出問題。
從《判決書》看來,整個審理的邏輯其實以三個思維脈絡貫穿:
- 只要是符合「公益」的,個人的權利和意願都應該、也必需被犧牲。
- 怎麼樣定義「符合公益」?你升斗小民說的不算,有公權力的人說的才算。公權力就是公益的代表。
- 爭議點要從哪個角度切入,是「代表公益」的一方說了算;也就是公權力說了算。
所以在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法官判定《自救會原軌案》因為只徵用不徵收,會讓城市縫合的「公益」效益低於《東移核定案》;卻忽略了《自救會原軌案》可以讓私產侵害變成零,又能達到鐵路地下化的目標。難道維持了非自願拆遷者的權益就不算公益?只有政府想做的大建設才算公益?這就是司法忽略了「人」的價值。
然而當講到《自救會原軌案》該不該增設六米巷道時,《自救會》說臨時軌周邊有四十多條巷道可供替代通行,法官卻又說「有替代巷道並不代表臨路住戶對六米巷道的需求消失」。怎麼這時法官的切入點又變成《自救會》不該忽略住戶的需求了?那法官自己怎麼會在其它部份忽略了拆遷戶有「不想搬的需求」、有「住透天的需求」、有「不想安身立命的老家被消失的需求」、有「保全自己財產」的需求呢?這就是公權力掌握了爭點切入角度的主導權。
我之前沒有關注過南鐵自救會在抗爭過程中受到什麼樣的輕視,但光從這份《判決書》的邏輯就可以想見都發會也好、鐵工局也好,大概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應對自救會的。在這樣的結構下,訴訟怎麼可能贏?《東移核定案》居然變成侵害最小的方案,又有什麼好奇怪?而同樣的事情,會在這種結構下一再的重演,「公益」成為公佔私產的藉口,依法行政變成「玩法行政」。
這份《判決書》其實是在告訴這個社會:司法也是結構之一,它無力解決結構問題。
我認為,《自救會》打了這場必輸的官司最大的貢獻,就是揭露了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