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柚子貍
「我的狀況都跟別人不一樣!」詢問者在私訊上打上這樣的字眼。
我擔心是走失或重病這些搶救生命的事,不早回覆會拖延搶救黃金期,雖然這兩類不是我所擅長的,但總希望可以及時轉介給其他寵物溝通師,於是我問:「請問是什麼特殊情況呢?」
不問還好,深入了解後,才知狀況真的還有點複雜。詢問者告訴我,日前她發現有隻流浪狗要被動保協會送往中途之家,她好心將狗領回,帶去獸醫院結紮並施打晶片後,找到願意收養狗狗的家庭,很快將其送養。
原本以為是好事一樁,卻沒想到日前原主人找上門來,要把狗狗帶回去。她來找我希望知道狗狗的意願,我認為這已經跟狗狗怎麼想無關,而是牽扯到法律問題。
她告訴我,狗狗在新家很開心,但看到原主人更高興,只是她強調,狗狗即便看到只有短暫相處過的她也同樣開心,所以不能從狗狗的反應代表應該歸誰!
那麼這樣一隻容易開心的狗狗,為何當初會變成流浪狗呢?
「如果是不小心走失?是否應該歸還給原主人?」我試探性的問她的想法。
「我不還,新主人已經跟狗狗產生感情,且晶片是我的名字,我跟原主人說,想要回狗,請走法律途徑。」
她的堅持在於認為,一個愛狗的主人怎會不幫狗狗結紮跟植入晶片?並且當時她帶狗去看醫生時,醫生判斷這隻狗長期籠居,導致關節已經有些許變形,所以她不放心把狗交回給原主人。
這不禁讓我聯想到索羅門的審判故事。
兩位婦女帶著一名男嬰來到索羅門面前,爭議著自己才是孩子的母親。索羅門王吩咐拿刀來,聲稱唯有將孩子劈成兩半,才能讓雙方都覺得公平。
聽到這個可怕的裁決,A女士說:「將活孩子給那婦人吧,絕不可殺他!」B女士說:「這孩子不歸我,也不歸她,把他劈了吧!」
索羅門立即將孩子交給真正的母親,因為出於母愛的本能、A女選擇保護孩子,而B女的言行卻顯露出她只在乎爭,不在乎孩子死活。
我不是索羅門王,就算溝通出狗狗想要跟誰的意願高?似乎也不具法律效力!所以我建議她不要花時間在寵物溝通上,而是得想辦法解決人的問題。.
照理說,動保處當時應該要請她及領養者簽下一張「若六個月內原主人持證明文件證明毛孩是他的,即應當歸還」的文件,以釐清沒有侵占的嫌疑,且讓毛孩有機會回到原主人的家。但她告訴我,動保處當時沒有拿出這張紙給她簽。
我相信這樣的爭議,絕對不會只有這一件。目前似乎都是依據民法規定來判決,重點是民法規定的遺失物包含的是遊蕩動物,但走失寵物算遊蕩動物嗎?如果真走上法律途徑,我真好奇法官會判給誰?判的依據又是什麼?
當我這麼想時,對方又隨即強調了她的想法:「晶片是我的名字,我撿到時牠身上沒有晶片,所以牠是無主人的狗」。
這樣的說法真的站得住腳嗎?曾經有一對情侶共有一隻愛犬,分手後也是堅持以晶片是她名字為由主張所有權,但似乎最後沒有勝訴,因為民法中,並沒有規定經登記就擁有所有權。而動物保護法中,雖規定飼主可以是動物的所有人,但如果發生爭議,並不能直接認定晶片主人為寵物所有人。
這件事情如果走上法律途徑,感覺原主人勝訴較大。但是我可以感受到這位撿拾者跟新主人應該是擔心狗狗在舊家有不當照顧,才這麼堅持吧!只是換位到原主人的立場,寶貝走丟應該也是心急如焚,否則怎會三四個月了,還千方百計循線找上門?!
要把沒打片、沒結紮以及可能長期關籠這三個關鍵點直接跟虐狗劃上等號,好像是太快給出判斷,也許原主人有自己的考量,但當然這也不排除原主人對狗狗其實沒有那麼在意。
雖然我已經表明無法幫上忙,但一整個晚上仍為此輾轉難眠。怎樣做對狗狗最好?誰能給出建議或答案?我需要索羅門王的智慧!
可否留言告訴我,如果你是其中任何一方的當事人,你會有甚麼樣符合法律又有智慧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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