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應該絕大多數人都有面試經驗。可能是受試者,可能是面試官。
如果是受試者,坊間有許多文章都在教學,應該如何應付一場面試,例如:
- 如何說出一個好故事
- 如何展現自己的熱情
- 如何編織善意的謊言
- 如何讓面試官欣賞你
這篇文章,分享四個關於面試的小故事。
第一個故事:「洗澡時有人闖進」先遮哪?
第二個故事:OL面試遭酸「找男友想嫁掉」,面試官還有臉提告?
- 有一名國貿系畢業的女生,多益895分,工作經驗四年。
- 她到內湖區一家科技公司面試,面試官質疑她是「狗貿系」、「想找穩定工作嫁掉」等,讓她感受被集體言語霸凌和歧視,在PTT發文面試實錄,
- 這3名面試官看到文章後,提告妨害名譽,北檢做出不起訴處分。
- 該公司及2名男主管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
通常我們想告人,報警然後找上檢察官,這條途徑叫「公訴」,就是請國家幫你上法院提告。
國家幫忙提告的機關叫作地檢署,裡面的檢察官不一定會幫你啊。所以就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處分。意思就是,這件我不幫你告。
你不服氣怎麼辦?找他的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這叫「聲請再議」。
這時候本來的檢察官會先看到聲請再議狀,可能就摸摸鼻子撤銷其處分,幫你提告了;也可能就是覺得你來亂的,就呈給上級。
那如果你就那麼倒楣,上級也不想幫你告,法律上叫「駁回處分」,怎麼辦?
這時候,如果你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委請律師具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第三個故事:面試說已婚 上班第1天竟然請婚假
- 高雄一名女子到一間公司面試,聲稱已婚。
- 她到職後,卻說自己將要結婚,想請婚假。
- 公司不滿她誠信不佳,到職第一天就解聘她。
- 公司的說法是:我們有急迫性業務需求,所以對外徵才。
女子是公司的第三名員工,我們需要的員工是「立即可上班」。
這名員工卻一報到就請婚假,顯然不具誠信。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罰公司30萬元。
- 公司向法院提告勞工局,希望「罰鍰減輕」。法院駁回,維持30萬元罰鍰。
有新聞報導寫「她被解聘、怒而提告…法院調查發現其職稱為行政助理,最後判公司仍須賠30萬元。」這是錯誤的,公司不會因為這場訴訟賠償女生一毛錢。
這場訴訟是「行政訴訟」:公司是「原告」,勞工局是「被告」。
因為「勞工局裁罰公司30萬元」,所以公司經過「訴願」程序後,上法院提告勞工局,希望高抬貴手撤銷裁罰或至少「罰鍰減輕」。
就像交通違規並不會讓檢舉達人賺錢,雖然是被解僱的女生向勞工局申訴,這場訴訟也不會讓她獲得30萬元,甚至能不能回來上班也難說。
行政訴訟跟民事訴訟不一樣,如果被解僱的女生希望獲得賠償或復職,她必須另外打一場「民事訴訟」。
四、碩士低報學歷,中鋼公司不予錄取
- 中鋼公司招考甄選「進料操作技術員」,在簡章上載明:「為適才適所,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請報考師級職位,如有碩士(含)以上學位報考員級學位者,經查獲則不予錄取」
- 吳先生去報考,在應徵個人資料表時,在「最高學歷」欄「主修科系」項下記載記載「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學位」項下記載「大學」。
- 在2019年7月24日面試時,吳先生簽下切結書:「茲切結保證,本人於進入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之前,絕無具備碩士(含)以上之學位,如有隱匿學歷,日後查獲屬實,願意接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絕無異議。」
- 2020年4月14日,吳先生到職擔任進料操作技術員,通過3 個月試用期間。
吳先生的新進考績於同年8月被評為甲等,正式被聘用。
基本薪給為30049元,現支本薪27649元。
- 2020年9月,中鋼公司發現吳先生有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的碩士學歷。
- 2020年9月18日,中鋼公司通知吳先生,公司已決議對他作出免職處分,並給予免職通知。
與第三個故事「上班第一天請婚假」不一樣,
在這個故事,吳先生向法院提告中鋼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這就是一場「民事訴訟」。
在這場訴訟中,
吳先生是「原告」,主張:這項規定形同剝奪碩士生的工作機會。
中鋼公司是「被告」,主張:高學歷低就,有可能影響該職缺的人員流動率。
如果吳先生勝訴,他就可以繼續在中鋼公司上班。
反過來講,如果吳先生敗訴,就確認他被中鋼公司解僱了。
參考資料: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6號(面試說未婚,到職就請婚假)
公司說法:『原告係因盧員立即可上班,方予以錄用,然其報到後又改口未婚,立即要請婚假,顯然不具誠信。又盧員所任職務涉及「財務管理」,有接觸現金之需要,應以誠信為重要選才標準,原告係因盧員缺乏誠信而不予僱用,並非因其婚姻狀態。』
法院判決:「盧員之職務既與財務會計無關,則原告主張係因盧員未誠實告知婚姻狀況,違反誠信,欠缺擔任財務管理職務所需之誠信特質,故予以資遣,而未考量盧員之婚姻狀況等語,欠缺合理之脈絡,應非事實,並無可採。」
- 檢舉公司違法,但只收到一紙公文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183號(碩士低報學歷,中鋼拒絕錄取)
本件原告在勞動契約訂定前,即一再虛偽隱瞞本身之碩士學歷,致原告參加甄選之進料操作技術員職務,有員級員工高學歷之情,則被告公司當有可能因誤信原告無碩士學歷,而造成往後員級員工流動率變高之損害,如上所述,被告公司可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不需考量適用「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面試官提告女生妨害名譽,法院判決:無罪)
此人於妨害性自主官司中不敢接受測謊!
這個banker的言行結果,有沒有對私人銀行其它的同業競爭,構成「營業毀謗」,違反同業公平競爭?(造成社會對這一行生態,觀感不佳!)
所有的Private Bankers請看過來,要完全What's App dialogue的banker請PM我,我願意公開完整的被害經過。
歡迎Desmond Tan當庭打開手機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