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若有需要得與老闆協商,畢竟事假與家庭照顧假是不給薪的。
那麼請假天數個多寡,只會影響生產效能,也可能會變成曠職。
家庭照顧假的要件,必須是民法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才是最佳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