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正常上班時間每日「八小時」,最高加班「四小時」,「兩小時」內雇主每小時要給「原領工資除以8乘上1.34」,第三與第四小時雇主每小時要給「原領工資除以8乘上1.67」。
那遇到休息日加班呢?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先來談一週上班五天需給「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稱為「一例一休」。
休息日原則上是不用上班,但若雇主要求你來上班,就必續給予加班費工資並且計入當月延長工時時數。
計算方式是這樣:
1.34X2hr+1.67X6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才是最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