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惹法!小三告原配,原配遭判刑又判賠!?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新聞報導「一名原配遭同樣已婚的小三指控恐嚇,還威脅要將婚外情公諸於世,並要小三負責罰單與賠償精神慰撫金;原配去年底被依強制、恐嚇等2罪判刑確定。士林地院民事庭另審酌原配未透過訴訟求償,卻私下脅迫小三,認定是出於貪念為之,判賠小三40萬元,可上訴。」

就簡單分析一下案件吧!

本件小三與有婦之夫超越正常友誼的交往,是侵害了原配的配偶權,原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

原本若是原配這樣做,就不會延伸出後面的事件了,但原配卻傳簡訊給小三恐嚇她「如果敢跟我丈夫告狀,我也會讓妳先生或全家人得知」;原配另擷取小三先生的臉書封面照片等內容,證明自己有能力讓整件事情曝光。

而且原配還向小三索取費用,包括丈夫為了送麥當勞給小三而收到的900元罰單,以及她一度擔心沒在就業的小三繳太多電話費,主動打給小三,2個月電話費共4468元,加上精神慰撫金10萬或15萬元。

小三也依原配所願,將款項付給了原配。

後來原配又發現丈夫和小三還是藕斷絲連,遂又傳恫嚇的簡訊給小三,除了要到小三的住處爆料外,也要上臉書的社團爆料。

看到這,可見得原配真的很生氣,但再怎麼生氣,還是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知道這樣會觸法,也先問問律師的意見吧!本來可以提出侵權行為訴訟就可望解決,最後卻搞得被法院判處拘役45天,而民事部分則被判賠40萬元,真的是得不償失!

律師在這邊建議,由於在婚姻狀態下,身分及財產都有法律的規範,不論是離婚、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或子女的監護權等,都有必須要處理的法律上問題,不要一時腦衝就去做些失去理智的事情,像用這種嗆聲、爆料來索取賠償金,很容易就被認為是恐嚇取財的行為,就算沒有索取賠償金,也有可能會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要特別注意!不要從本來自己一手好牌,還打到輸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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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
以目前社會大眾的居住環境來看,大多以集合性住宅為主,也就是像公寓大廈此類的居住方式,而由於這樣的居住方式,住戶在空間上較為緊密,所以在居住環境上大多會相互影響,尤其是當鄰居的居住習慣較差或自私食,就會產生許多居住上的糾紛。
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日前有一則新聞標題寫著『聯發科離職工程師被無效「競業禁止」 獲賠近兩百萬元』,在許多高科技產業為了避免公司內部的營業秘密讓對手知道而喪失商業上優勢,大多與公司內員工(工程師或高階主管)簽有競業禁止的條款,約定當員工離職後的一段時間不能投身相關或相互競爭的產業,若是有違反時,該員工必須負違約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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