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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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由親友接送往返醫院,如果想向加害者求償交通費用,但卻沒有實際的單據,該怎麼辦呢?實務上常見透過「計程車車資試算系統」來估算交通費用,以解決這個問題。
一、前言故事 林先生在台中經營多年的出租套房,大多是學生或上班族租住。某天,突然接到警方通知,其中一位房客在房內輕生。除了震驚與悲傷,他立即面臨現場封鎖、其他房客恐慌搬離、未來出租困難的問題。仲介甚至提醒他:「這間房以後算凶宅,恐怕會掉價。」林先生心中浮出疑問:房客在屋內自殺造成房屋變成凶宅,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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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一個預售屋買賣案例,說明建商因反悔不賣買方,最終被法院判賠2822萬元。文章深入剖析此案例中《民法》、《平均地權條例》與《消費者保護法》的應用,特別是《消保法》中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強調瞭解相關法規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性,即使面對建商違約,也能爭取合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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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被害人(原告)往返醫院進行治療、回診、復健,如果因為受傷或車輛毀損而無法自行開車、騎車,就只好搭乘計程車,支出的計程車費,可以向加害人(被告)求償,這個沒有什麼爭議。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被害人不是搭計程車往返醫院,而是由家人、親友幫忙接送,那麼是否也可以求償交通費用的損失呢?
車禍後若由家人照顧,關於看護費求償,實務上存在兩種不同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看護費應該要比專業人士來得低;第二種見解認為看護費仍應該比照專業人士標準。然而,最終關鍵仍在於法官認定的市場行情價。
車禍後若傷勢嚴重到需要他人看護,即使由家人照顧,也能向對方求償看護費。但重點在於必須證明「看護的必要性」。本文將深入探討,如何透過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確立看護的必要性與期間,並解析「需」、「宜」、「全日」、「半日」等用語的差異,以及診斷證明書產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幫助車禍被害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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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由家人照顧,若要求償看護費,應以一般市場行情價作為計算標準,至於行情價是多少呢?依照實務見解,全日看護(24小時)大約落在每日2000元~3000元;半日看護(12小時)大約落在每日1000元~2000元。被害人也可上網查詢對自己有利的看護行情價,並將相關網路資料列印下來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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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實務見解,車禍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是由家人代為照顧,而沒有另外請看護,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加害者求償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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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租屋市場亂象叢生,房東與租客都活在提心吊膽的環境中。本文深入分析近年租屋糾紛頻傳的原因,從文化因素、制度缺口、市場結構、房源供給、關係失衡及心理後果等六個層面,揭露臺灣租屋市場不穩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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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緯嘉-avatar-img
2025/09/03
目前的租屋環境,都是為了炒高下次售出房屋的價格。 例如:對外宣稱租金1萬5,但實際租客是自家公司員工或親戚,實際租金只有6000元...
大禾邸家-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9/05
蔡緯嘉 哇~原來是這樣判斷的,感恩分享!🙏 那我就更好奇了,如果真遇到屋主想「灌水租金」的情況,契約上到底是寫 1萬5 還是 6000 呢?🤔 另外房仲的服務費,是照屋主報的 1萬5 算,還是依實際成交的 6000 來算呢?這部分感覺水很深耶,很想聽聽你的實戰經驗~
根據民法規定,委任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本規定不得以特約排除;另一方面,如果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委任契約,則可能有損害賠償問題。你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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