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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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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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有些扞格的法律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即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推論結果,認為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之結論,在法學理論上想當然爾是如此。



因此,在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判決)就針對上網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做出相同或類似的看法,認為本件被告在其位於新竹縣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帳號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即已預見其仿冒品將有可能出現於臺灣各地區,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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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佑律師_NoMoreLaw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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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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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所指出的,該法案並非直接規範或涉及言論自由,而主要是從國家安全這面大旗的角度作評估,所以如此高度涉及政治或現實考量,不論從憲法上的嚴格或中間審查標準去看,很容易得出合憲的結論。更遑論網路平台的責任,就直接Get Out!
[摘要] 本文探討多元宇宙、Web3和網路治理等概念如何塑造未來數位世界。筆者指出,唐鳳提出的多元宇宙概念強調運用數位科技支持民主,促進社會協作。而Web3則著重去中心化技術,確保用戶對數據的擁有權。
探討數位轉生和AI復活的議題,並對這些技術在法律層面存在的風險與爭議進行深入分析。藉由涉及的人工智慧、數位遺產、個資法、民法等法律領域,提出合理且具體的修法建議,以規範死者個人資料在AI應用中的合法性及倫理標準。
如同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所指出的,該法案並非直接規範或涉及言論自由,而主要是從國家安全這面大旗的角度作評估,所以如此高度涉及政治或現實考量,不論從憲法上的嚴格或中間審查標準去看,很容易得出合憲的結論。更遑論網路平台的責任,就直接Get Out!
[摘要] 本文探討多元宇宙、Web3和網路治理等概念如何塑造未來數位世界。筆者指出,唐鳳提出的多元宇宙概念強調運用數位科技支持民主,促進社會協作。而Web3則著重去中心化技術,確保用戶對數據的擁有權。
探討數位轉生和AI復活的議題,並對這些技術在法律層面存在的風險與爭議進行深入分析。藉由涉及的人工智慧、數位遺產、個資法、民法等法律領域,提出合理且具體的修法建議,以規範死者個人資料在AI應用中的合法性及倫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