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有些扞格的法律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即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推論結果,認為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之結論,在法學理論上想當然爾是如此。
因此,在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號判決)就針對上網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做出相同或類似的看法,認為本件被告在其位於新竹縣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帳號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即已預見其仿冒品將有可能出現於臺灣各地區,使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