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關注的《 菸害防制法 》修正草案,事涉抽稅納管電子菸與加熱菸等菸草減害產品/減害菸品,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立院承諾會在2021年底時送進立院審查,如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待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排案審查,此版本修法重點為『修正法律名稱為「煙」害防制法』以及新增「減害菸品定義」。
據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於2021年10月10日提出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18歲以上電子菸使用率由107年的0.6%增加至109年的1.7%,升高了將近3倍使用率快速上升。且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青少年電子菸使用率上升至4.2%,推估有超過5.7萬名青少年目前使用電子菸,其中近一成(約5,300名)的青少年每天使用電子菸。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約有27,000人死於傳統紙菸的危害,依台灣現行法規對減害菸品執法成效不彰,導致地方政府面臨執法困難,且造成青少年過早接觸減害菸品。
提案說明也指出,國際上無煙國家(Smoke-Free Country)定義是「紙菸吸食流行率小於人口5%」,紐西蘭、英國與加拿大等國,善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中減害(Harm Reduction)策略,以減害菸品替代紙菸優勢減少菸草煙霧(Tobacco Smoke)傷害,紐西蘭將於2025年達成無煙國家目標、2030年無煙英國以及2035年無煙加拿大。2013年Thomson G提出菸草終局(Endgame),係希望政府透過明確目標與創新策略,宣告終止菸草使用,透過政治、社會結構、社會共識的倡議,希望在2040年全球吸菸率降(Smoking Rate)至5%以下,實現無煙世界,與王郁揚推動目標:2040無煙台灣,不謀而合。
提案近一步說明,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已於2005年將「減少供應」、「減少需求」、「減少危害」列為菸草控制的三大策略,且我國已於民國92年將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納入國內法。鑑於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等菸害防制先進國家皆已將減害菸品入法規管,除可增強化「減害」煙害防制作為外,也能有效降低青少年之紙菸吸食率。
因此,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提出「煙」害防制法名稱及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草案。具體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抽稅納管減害菸品,增訂減害菸品的定義管理規範,將減害菸品全面納入「煙」害防制法的管理。俾以減害菸品,減少菸草煙霧傷害,確保未成年及國人健康。
煙害防制法:
第一條 為防制煙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減害菸品:利用非燃燒的方式,不產生燃燒菸草煙霧,以提供尼古丁或氣霧供吸用、 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其他菸品。
三、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五、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六、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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