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順利向法院聲請取得支付命令後,會發生怎麼樣的法律效果,與法院判決有什麼不同?有什麼地方必須留意,以免權益受損,本文以下重點說明之。
支付命令與法院訴訟的差異:
舉例,債務人欠債100萬:
- 債權人若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費就要先代墊10,900元,另外還要開庭跑法院、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等等,債權人勝訴,債務人還可上訴,同樣訴訟程序再跑一次,耗費時間。
- 債權人若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費只要500元,且不用開庭,只要債務人沒有在收到命令的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資產取償。
因此,相較於法院訴訟,支付命令是讓債權人支付低訴訟費而能快速、簡便地請求法院命債務人返還債款的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的效力:
- 支付命令是讓債權人能以簡化的程序求償,只需依法定流程就可聲請支付命令,法官不開庭就會准許。
- 相反的,為避債權人濫行聲請,債務人也可不說任何理由,只需向法院單純表示「我不服、我不同意」(即不附理由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案件移往法院審理(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在104年7月修法前,支付命令這種簡易性與迅速性,反淪為詐騙工具。不肖人士利用管道取得被害人戶籍地址與年籍,偽造債權資料向法院聲請對被害人核發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會寄到被害人戶籍地址,被害人若不諳法律,認為自己不認識對方,就放著不管它,而沒有在20日內異議。或者,被害人沒有住在戶籍地,不知道有支付命令寄到戶籍地,也沒有在20日之內異議。
- 修法前,上面情況,支付命令就直接確定了,且取得和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講白話,就是和打官司打贏,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這時候才要去法院吵根本不認識對方、沒有欠錢等,基本上是沒救的。
-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104年7月修法後,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此時仍可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聲請法院在判決結果出來前,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以免資產被拍賣以後無法回復。
- 因此,將來如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務必記得於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避免讓程序走死,保有法律上繼續爭執的空間,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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