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族的品質:大津事件一文中,說明了日本的司法體系如何藉由世所矚目的案件確立司法獨立的尊嚴;並期許或期待台灣的司法界看齊。畢竟,其中為數不少的人是「那位院長」的學生,同時也相信所有法律系學生都聽過這故事。
但同文曾摘錄Wiki的說明:「而後日本的法制逐漸受到歐美各國的信賴,也讓施行曖昧未明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定義出明確的三權分立。國際上亦對日本的司法權加以肯定,促成後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基礎。」為何「大津事件」會成為「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基礎」?
這要從商業史與租界講起。
當商人赴外地長期做生意,同一國或語言習慣相近的就匯聚在一起尋求互助保障。為此,需要一個代表人與當地政府交涉,此人就成為日後的「領事」。然而,聚集在一起的商人逐漸有「區域」的需求,因此,穢語當地政府交涉,或繳交一筆錢,租一塊區域作為本國「專區」,而形成「租界」(concession)。這是在近東與歐洲行之千年甚至數千年的商業習慣。反過來說,當地政府為了避免外人、亦族文化的「污染」,也樂得劃定專區圈住這些外人,以免國家的統治權力被稀釋。這,是互利的事情,並非大欺小的不平等。
當新航路發現後,歐洲的商人到更遠的地方,因為商業習慣與法規的不同,雖然建立了租界專區,但總是需要與區外的當地商賈交易,以及生活接觸。既有交易、既有接觸就必然會產生糾紛。
問題是,當糾紛發生時,要適用何者的法律?當地國,或是外來者國家的法律?
解決的方式千百種,但無非事先議定民刑法分開、適用當地法規、適用外來者國家法規,或者屬地,或者個案協議等等。
後來逐漸形成簡單的幾種模式,如果租界當地國的司法是透明、可理解、可預測、有系統的,則可以信任當地的司法體系。反過來說,若當地的司法體系與世界一般通行的法律概念與實踐相差太多,則會要求租界內與對外國人實施一種特別的法律制度,即為「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治外法權,由租界的管理當局組成的「公廨」負責。這樣,當地國的主權權力就因此有了瑕疵,而很難稱為主權獨立。
「大津事件」對日本主權的意義是,讓當時的國際社會見識到日本司法獨立的一面,外國人在日本接受日本法律審判也不會吃虧,因此,不會在強要求日本給予「治外法權」,從而能夠修正所謂的「不平等條約」。日本的主權,也獲得尊重與保障。
反過來說,也一樣給予「治外法權」的大清中國,則無此反省與能力,一直到國民政府建立實質統治並逐漸展現現代化司法能力之後,才被國際社會評價為是個具有司法能力的政府,從而能在並肩作戰(二次大戰)之中與之後,放棄租界與「治外法權」。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司法,是個極佳的說明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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