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眉批:
主權是什麼?國家與主權的關係是什麼?是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單純嗎?外交部網站為何列入這個東西?
我花了一些時間整理與翻譯幾項資料,組成這篇文章,請大家一起進入中世紀的歐洲,一起思考。
馬爾他主權騎士團
馬爾他醫院騎士團,全稱為「
耶路撒冷、羅德島及馬爾他聖若望獨立軍事醫院騎士團」(The Sovereign Military Hospitaller Order of St. John of Jerusalem of Rhodes and of Malta)。馬爾他醫院騎士團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國際法所接受的主權獨立天主教修道會。換言之,它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是個有外交權、被承認的國際法主權主體(a sovereign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歷史
˙1050年耶路撒冷
騎士團可追溯自1050年。根據記載,古老的阿瑪菲海洋共和國(the ancient Marine Republic of Amalfi)的阿瑪菲商人(Amalfitan Merchants),取得埃及加里夫(Caliph)的授權在耶路撒冷建立教堂、女修道院(convent)與醫院,以照顧不分信仰與種族的朝聖者而提供一個膳宿與庇護所。騎士團猶如修道院社會成立,主保證人為施洗者聖約翰(St. John the Baptist)。耶路撒冷的施洗者約翰教團(Order of St. John of Jerusalem),修道社團經營這照顧聖地朝聖者的醫院,在「被保佑的吉哈德」(the Blessed Gérard)指導下獨立運作。
1113年2月15日教皇的詔書(Bull),教皇帕夏(Pope Paschal II)批准建立醫院並置於教廷(the Holy See)的庇護下,同時賦予自由選舉其長官而不必受到其他世俗或宗教當局干涉的權利。由於教皇的詔書,醫院變成豁免於教會的騎士團(religious Order)。
騎士團的角色是參與軍事捍衛病患、朝聖者和十字軍從穆斯林手中所征服的領土。騎士團從而具有軍事性質與宗教性質。所有騎士為宗教性的,並遵守三個修道院誓言,即清貧、慈善與順從。
逐漸的,騎士團採用八角的白色指針形十字架做為聖約翰的象徵,且開展包括保護基督教世界等慈善任務。
˙1310年羅德
當1291年最後一個聖地的基督教堡壘淪陷,騎士團首先移居賽浦路斯,此後在1310年由大教長(Fra' Foulques de Villaret)引導到羅德島。
從此,基督教世界捍衛任務需要海軍組織。所以,騎士團建立強大的艦隊航行於東地中海,和為基督教世界例如在敘利亞與埃及的十字軍,打過許多著名的戰役。
因為教宗的契據(Pontifical deed)而獨立於其他國家,且被普遍的承認擁有與部署軍隊的權利,這樣開始建立了騎士團國際上主權地位(the international sovereignty)。
在14世紀初,騎士團成員由歐洲各地來到羅德島,且歐洲的騎士機構依據語言來劃分。從而,建立了7個群組:普羅旺斯(Provence)、奧維尼亞(Auvergne)、法蘭西、義大利、亞拉剛或稱納華雷(Aragon or Navarre)、英格蘭(包括蘇格蘭與愛爾蘭),以及日耳曼。1492年,卡斯提爾(Castille)與葡萄牙從亞拉剛語言群組分家,而建立第8群組。每一語言群組包括了小修道院(Priories)或大修道院(Grandpriories)、轄區(Bailiwicks)以及指揮區(Commanderies)。
騎士團由大教長(羅德親王the Prince of Rhodes)與大會議(the Council)鑄造貨幣並與其他國家保持外交關係。騎士團高級官員得代表不同語言,且騎士團、女修道院的席次由不同的國籍人民所組成。
˙1530年馬爾他
經過6個月與索里曼大素檀(Sultan Soliman the Magnificent)軍隊與艦隊的圍攻與戰鬥,騎士在1523年被迫投降,而帶著軍隊的容離開羅德。
騎士從此失去領土,一直到1530年查理五世(the Emperor Charles V)在教皇克里蒙七世(Clement VII)批准下,贈與馬爾他島給大教長(Fra' Philippe de Villiers de l'Isle Adam)。
騎士團建立了應在所有基督教國家間的戰爭中保持中立的慣例。1565年騎士在大教長(Fra' Jean de la Vallette)領導下,捍衛此島防範土耳其持續3個月的攻擊。(馬爾他的首府Valletta即為依其名字而命名)
˙1571年列班托(Lepanto)戰役
騎士團的艦隊,是當時地中海最強大的海軍之一,1571年幫助消滅奧圖曼海軍力量的最後一戰(列班托戰役)。
˙1798年流亡
200年後,的1798年,拿破崙在進攻埃及中佔領馬爾他。由於騎士團統治者禁止騎士們以武器對抗基督徒,騎士們被迫離開馬爾他島。1800年英國佔領馬爾他,雖然騎士團在馬爾他島的主權權利透過1802年阿米彥斯條約(Treaty of Amiens)的承認,但騎士團卻從未被允許回到該島。
˙1834年羅馬
騎士團戰時棲身梅西納(Messina)、卡踏尼亞(Catania)與費拉拉(Ferrara),1834年騎士團定居羅馬,但不像教廷還擁有教廷城,騎士團就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領土,而是擁有「馬爾他宮」(the Palace of Malta)與「別館」(the Villa),兩者都具有「治外法權」的地位(extraterritoriality status)。
■概要
「馬爾他主權騎士團」總部設於羅馬,該團羅馬總部領土為一萬二千平方公尺,具政府組織並享有派遣接受使節之權,為地位相當特殊之國際法人,擁有主權地位(Sovereign Status),有完整、特殊之政府體系,發行郵票、錢幣(Scudo)、核發專有護照,有派遣及接受使節之權,與教廷關係密切。
其政體是宗教及慈善性質之「主權實體」(Sovereign Entity),至於其領土,位於羅馬市內擁有兩棟建築,一為總部馬爾他宮,是大教長官邸及政府行政中心。一為馬爾他部(別館),主管者為羅馬修道院院長,該部是馬爾他騎士團外交部,也是駐義大利暨駐教廷大使館。官方語言為義大利文。
馬爾他騎士團目前與世界上97個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其中大多數都不是以天主教為主要信仰之國家包括歐洲的馬爾他、教廷、俄羅斯,但無英美兩國,另外與5個國家有特殊關係。
馬爾他騎士團與非國家主體如歐洲聯盟及國際紅十字會有外交關係,並同樣依照國際法以非國家身份參與國際組織。教廷為表示其主權獨立地位,因此各國駐義大利大使不得兼為駐教廷大使,而義大利也是唯一在自己首都派駐大使的國家,但馬爾他騎士團的情形則更為特殊,通常各國駐教廷大使均兼為駐馬爾他騎士團大使。騎士團於1994年8月24日成為聯合國的長期觀察員。
馬爾他騎士團,自1789年失去馬爾他島後,聯合國並未將其分類為正式會員國家,而是將其視為長期受邀之實體與國際組織。像是國際電信聯盟有將「準司法獨立實體」如聯合國及巴勒斯坦排入國際呼號系列畫分表,但是馬爾他騎士團卻沒有,最後國際電信聯盟將其畫出國家分類,並給予非官方性的無線電臺呼號1A0。
雖然大部份的學者均接受國際法對馬爾他騎士團主權獨立地位的解釋,而馬爾他騎士團也享有派駐特命全權大使(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之權利,但其主權地位仍受到一些學者的爭論。如在德國國際法學專家溫格勒博士(Dr. Wilhelm Wengler)所著的國際法(Völkerrecht)一書中,不接受「部分國家承認騎士團得使其成為國際法主體」的見解(rejects the notion that recognition of the Order by some states can make it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Rebecca Wallace教授在其著作《國際法》中,解釋「主權實體」並不一定要是個國家,馬爾他醫院騎士團就是個例子。教廷於1953年曾宣佈馬爾他騎士團只是一個「以神之名」的「功能主權」(functional sovereignty),因為它並未擁有全部屬於主權的事物,如領土。其餘抱持異議的還有Dr. Ian Brownlie(英), Dr. Helmut Steinberger。
■現況
騎士團的格言是「捍衛信仰與協助苦難」(Tuitio Fidei et Obsequium Pauperum or defence of the faith and assistance to the suffering)。騎士團現在擁有12000名男女騎士(Knights and Dames),算是「國民」。在54個國家擁有代表,擁有6個大修道院(Grand Priories),4個附屬修道院(Subpriories)以及46個國家組織(National Associations)。
騎士團的活動由憲法章程(Constitutional Charter)與法規(Code)所管理。騎士團的團長為親王與大教長(Prince and Grand Master)Fra' Andrew Bertie,他是由議會(the Council Complete of State)所選任,任期終生。大教長由所有騎士每5年集會一次的大議會(the Chapter General)所選出的政務會議(the Sovereign Council)協助施政。政府會議(the Government Council)為政務會議之幕僚諮詢單位,提供政治、宗教、醫護和國際事務的意見。審計局也有(Board of Auditors)。此兩會議由大議會所選出。司法由大教長與大議會所任命的司法委員會(the Magistral Courts)執行。
馬爾他騎士團是少數成立於中世紀且上在活動的騎士團,其為唯一擁有宗教性質與主權性質的騎士團。順便提一下,眾所周知的幾個大騎士團有:醫院騎士團(馬爾他騎士團)、條頓騎士團、聖殿騎士團(就是《達文西密碼》所提到的那個)。
今天,一些騎士團成員承認為宣誓過清貧、貞潔與順從的騎士,其他也有只承認順從的騎士。多數男女騎士為世俗成員,但都獻身基督慈善事業,教會靈性發展與投身信仰與幫助他人。
騎士團變身為保護朝聖者、病患且捍衛聖地的基督領土。當騎士團在1798年喪失馬爾他領土後,即終止執行其功能。今天騎士團僅保存其軍事傳統。
〈馬爾他騎士團憲法〉顯現了與「國家」非常不一樣的概念:
第3條「主權」第1款:「騎士團是國際法下的主體且行使主權功能。」[1]
第2款則是「依據憲法與法律條款,立法、行政和司法功能為騎士團的法定組織。」[2] 另外,在
第4條第1款也罕見的規定了「騎士團為羅馬教廷所承認之法定實體(legal entity)」[3]。
這些,都值得憲法學者繼續分析下去,看看主權是什麼?主權屬於人民?國民主權是否等於國家主權?
[1] The Order i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xercises sovereign functions.
[2]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functions are reserved to the competent bodies of the Order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Code.
[3] The Order is a legal entity recognized by the Holy 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