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防止離婚後小孩被帶出國?小孩已經被前任帶走了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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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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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以為離婚後依然可以定期與孩子會面交往,就放心讓對方擔任孩子的監護人,沒想到孩子在交給對方後就被帶出國、聯絡不上。這聽起來確實很絕望,畢竟台灣的法律管不到外國(拿著判決書到國外去根本不會理你),但如果帶到國外並非永久性,法律還是有辦法幫上忙的。萬一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回來的可能,可與本站專人聯繫討論其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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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還沒被帶出國,可先聲請暫時處分拖延時間!

  打官司速度太慢,可能在結果出爐前孩子就被帶走了。所幸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讓孩子的護照上註記必須雙方同意才能出境,這麼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最擔心的事情發生。

  聲請暫時處分雖然有效,但這也僅限於訴訟結果尚未出爐的情況,訴訟還是得妥善面對,以免最終法院判准對方將孩子帶出國,那前面做的一切都會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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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已經被帶出國了,不知道何時回來,打官司有用嗎?

  前配偶與孩子畢竟還是台灣人,除非真的鐵了心再也不回來,否則都還是有回國探親的機會。雖然被告(前配偶)人在國外,可能無法來開庭,但原告可以訴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對方沒來出庭當作對方的損失),判決結果出爐後等對方回到台灣,依然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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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願意出錢,可找專人協助與對方談判討回監護權?

  想聯絡上在國外的人,需要花費更多時間與精力,必要時還得出國親自跑一趟。可見這處理成本絕對不是一般外面協商、談判的幾萬元小數字。所以如果希望採用這個方法,可以先摸摸自己的荷包來評判到底是否值得,如果確定對方把孩子帶出國能提供良好的教育與生活環境,那繼續留在外國也不錯,只是可能孩子長大後會變得與自己不太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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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私自帶出國不給對方探視會有罪嗎?會被關多久?

  年幼的孩子即便父母離婚,也還是需要來自雙親的關愛。如果非監護人的一方基於不想讓對方與孩子接觸這般惡劣的出發點,私自把孩子給帶到海外,恐怕會有刑法「略誘罪」的問題,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倘若身為監護人,把小孩帶出國本身是不會違法的,只是這會妨害到另一方的探視權,還是可以依此提起訴訟來禁止配偶把孩子帶出國、改訂監護權或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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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師❤法律補給站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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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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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意願收養其他人的小孩,除了有信心能對待孩子視如己出外,也別忘了注意相關法規以及收養後可能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先評估後再收養,以免收養後才發現實際情況沒有當初想得那麼美好,苦了您與孩子。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贍養費比較有名,還是刻板印象中可以拿比較多,經常會有人把這兩者搞混。但既然名稱上完全不同,那就意味者兩者是根本不一樣的概念,在替自己爭取財產前,別忘了先弄清楚兩者間的差異以及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才不會問了半天,律師和法官都不知道您要的究竟是什麼,到頭來什麼也拿不到。
無論夫妻間感情有多差,只要在結束婚姻關係前就有了與配偶以外之人的孩子,都算是外遇,對於分居中的另一半而言就是現成的外遇證據。加上會懷孕就意味著有發生過關係,從「侵害配偶權」的角度來看,懷孕算是「最高級別的侵害」,提告的賠償金也絕對會比只有親密照片或鹹濕對話來得更高許多。
不只是女人心海底針,有時候男人的想法也很難捉摸。明明很愛妻子又顧家,在老婆懷孕時也給予無微不至的照顧,但還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懷孕中的女人會比平常更沒安全感,要是老公有一點和平常不一樣的舉動,也很容易察覺,儘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在外面確實有其他女人,但其實也八九不離十。
如果是剛結婚或結婚前外遇,也許還算好處理,但如今連孩子都有了,離婚就等同於孩子出生後就沒了完整的家,但又不想把無辜的孩子給拿掉,這到底該怎麼辦?要挽回嗎?還是說趁早結束婚姻呢?
好不容易遇到三天以上的連續假期,想說可以利用探視權帶孩子出國旅遊,培養親子關係。沒想到身為主要照顧者(或唯一監護人)的前配偶不同意,說什麼都不願意讓自己把孩子帶離那麼多天,還大言不慚地說什麼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沒寫,不滿意就去打官司,可是打官司好像都要很久,等判決確定都過了好幾年的連假了,那怎麼行?
如果您有意願收養其他人的小孩,除了有信心能對待孩子視如己出外,也別忘了注意相關法規以及收養後可能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先評估後再收養,以免收養後才發現實際情況沒有當初想得那麼美好,苦了您與孩子。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贍養費比較有名,還是刻板印象中可以拿比較多,經常會有人把這兩者搞混。但既然名稱上完全不同,那就意味者兩者是根本不一樣的概念,在替自己爭取財產前,別忘了先弄清楚兩者間的差異以及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才不會問了半天,律師和法官都不知道您要的究竟是什麼,到頭來什麼也拿不到。
無論夫妻間感情有多差,只要在結束婚姻關係前就有了與配偶以外之人的孩子,都算是外遇,對於分居中的另一半而言就是現成的外遇證據。加上會懷孕就意味著有發生過關係,從「侵害配偶權」的角度來看,懷孕算是「最高級別的侵害」,提告的賠償金也絕對會比只有親密照片或鹹濕對話來得更高許多。
不只是女人心海底針,有時候男人的想法也很難捉摸。明明很愛妻子又顧家,在老婆懷孕時也給予無微不至的照顧,但還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懷孕中的女人會比平常更沒安全感,要是老公有一點和平常不一樣的舉動,也很容易察覺,儘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在外面確實有其他女人,但其實也八九不離十。
如果是剛結婚或結婚前外遇,也許還算好處理,但如今連孩子都有了,離婚就等同於孩子出生後就沒了完整的家,但又不想把無辜的孩子給拿掉,這到底該怎麼辦?要挽回嗎?還是說趁早結束婚姻呢?
好不容易遇到三天以上的連續假期,想說可以利用探視權帶孩子出國旅遊,培養親子關係。沒想到身為主要照顧者(或唯一監護人)的前配偶不同意,說什麼都不願意讓自己把孩子帶離那麼多天,還大言不慚地說什麼當時離婚協議書上沒寫,不滿意就去打官司,可是打官司好像都要很久,等判決確定都過了好幾年的連假了,那怎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