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時期鑑定:
最危險的興建時期:民國63年以前
民國63年以前,台灣的建築法規是沒有地震的抗震要求的,因此民國63年以前興建的房子,基本上不具備地震抗震力。
次危險的興建時期(民國63年以後,88年以前)
這一段時期雖然有了地震力的設計規定,但尚無耐震設計及抗震施工細節的詳細規定。
建築物的耐震設計,要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建築物的抗震能力隨著新版本的發布而提高,意即2003年後「掛號申請」的建照,才符合較佳標準。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增訂了盆地效應、土壤液化評估的細節,並做大幅度的更新。因墨西哥大地震、日本阪神大地震的災情。
該規範針對設計地震力,做了全國性的修改,除了北、高之外,其餘的「中震區」都改成「強震區」,設計地震力係數都從0.23g調整至0.33g。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真正完整,這次修改將全台7組斷層、以及地盤類別納入影響因子,斷層兩邊12公里分成4個級距,愈靠近斷層抗震係數放大愈多,標準也愈嚴格。而地盤類別,則對於地盤軟弱的北、高較有影響,該次修正於2006年1月1日生效。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實施之初,就已接近現貌,著重於鋼筋綁紮等工法規範,包括箍筋135度彎鉤等觀念。
如何查詢舊屋依據哪一規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