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於十七日回應禁止組團赴陸的法源依據,首先提及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旅行業「損害國家利益」得處罰鍰並定期停止營業或廢照。但法院可不是這樣認定。
所謂「損害國家利益」具體案例,是例如旅行業以考察名義,違法掩護來台行乞的境外人士,辦理出入境手續;國內旅行社與大陸旅客爭執,將旅客丟包機場,使得國家形象受損等等,絕對不是像觀光署說的組團赴陸。組團赴陸如何損害,又損害國家何種利益?觀光署完全說不清楚。
觀光署其次提及,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款,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不得有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規定的行為。但法律所提的「管理監督」,是指為了旅行業正當執行職務。例如這次年代旅遊爆發的「富國島丟包事件」,恰恰顯示觀光署管理監督失控失能。觀光署該管的不管,不應管的旅行業正當組團赴陸,觀光署反而將法律規定的「管理監督」無限放大。
我們不得不向民進黨的老前輩謝長廷致敬,九十七年民進黨為了反對兩岸直航,他說兩岸直航後,台灣會「查甫找嘸工,查某找嘸尪,囝仔要去黑龍江」(男生沒工作、女生沒丈夫、小孩會被送去黑龍江)。十六年過去,當年民進黨的口號就是笑話,更別提謝長廷、陳菊都曾帶團拜會國台辦,乃至準總統賴清德也曾與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領導相談甚歡。這些人密會誰?說了什麼?有沒有「損害國家利益」?這才值得查查!
交通部觀光局升格為觀光署,政績就是違法濫權限制組團赴陸,再放任失能的旅行社爆發富國島事件。這樣的觀光署再不改進,不如砍掉重練,回到觀光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