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3月7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金融机构(杂项修正案)法案》(FIMA法案),赋予新加坡金管局(MAS)对金融业更为广泛的调查和监管权力。
据悉,该法案扩展了MAS如今在某些金融行业的现有权力,旨在协调和加强MAS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新加坡资本市场的秩序。权力分别涉及金融服务和市场、保险、支付服务、财务顾问、证券和衍生品行业以及信托公司六大领域。
贸工部兼文化、社区及青年部政务部长陈圣辉(Alvin Tan)表示:“随着我国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MAS必须对其监管范围及能力进行不断审查和加强,以确保自身能够更为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行业中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治。”
该法案建议加强或扩大MAS在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SFA)和2001年《财务顾问法》(FAA)下的一些现有计划。另外,还旨在加强央行在所有其他管理法案(即《202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1966年保险法》(IA)、《2019年支付服务法》(PS Act)和《2005年信托公司法》(TCA))中的调查权力,并使之保持一致。
为加强MAS的证据收集权力,促进机构间更大程度的协调,该法案将现有的财务顾问法令、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保险法令、支付服务法令、证券与期货法令以及信托公司法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将MAS的调查权扩展至所有六项法案。
根据其中一项修订,MAS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无需搜查令或事先通知便可进入场所展开调查,有助于降低嫌疑犯销毁证据的风险。此外,MAS可以对个人实施强制面谈和书面陈述记录,但仅限于该行业的部分领域,如金融咨询服务以及证券和衍生品行业。
法案落实后,MAS将能够向开展不受监管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示,如在海外交易所交易的比特币期货和其他支付代币衍生品等,规定持牌人及其代表在开展不受监管业务时应采取的最低标准和保障措施。
不仅如此,MAS还将有权任命和罢免首席执行官等关键人物、任命外部审计师,以及外国监管机构任命代理人检查某些金融机构。如果有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当行为,即使他已离开所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MAS仍可谴责他的不当行为。
该法案在国会公布并通过后,诸多国会议员在表示了支持态度的同时,也对MAS权力的扩大表示了担忧。
其中,谢秉辉(Edward Chia)议员称:“我们必须承认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解释这些权力的必要性,并阐释为什么MAS不能简单地申请搜查令进入。”在他看来,这种措施在香港等其它的金融中心并不常见,而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措施正是付诸实践的关键所在。
对此,陈圣辉部长强调,虽然合法的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向MAS提供关键证据以寻求合作,但嫌疑人不配合的潜在行为则增加了销毁或隐藏证据的可能性。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MAS则希望法院让出部分权力,简化MAS执法的审批流程,保障措施则包括“MAS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处所前必须提前两天发出通知”等。
陈圣辉部长还补充了一些世界其他国家没有搜查令也可进入场所调查的例子——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反洗钱调查等特定情况下的免审举措,而且,扩大MAS的权力不太可能影响新加坡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因为某些法案已经规定监管机构对相关场所的进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