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釋為樂器『南』之甲骨文字『𡉉』實乃『瑴』字考
一、曾被誤釋為『南』並誤為樂器的甲骨文字『𡉉』
甲骨文裡有一個字形如『𡉉』的字,1931年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內舉例,如『有於祖辛八𡉉,九𡉉於祖辛』(林一卷一二葉)、『一羊一𡉉』(後上五頁),而曾釋為『南』字,並且做了以下解釋,把它釋為一種樂器:
『南係獻於宗廟之器物,…余以為殆鐘鎛之類之樂器,蓋即鈴也。……《小雅》之『以雅以南』、《文王世子》之『胥鼓南』,實即『以雅以鈴』,及『胥鼓鈴』也。又《詩》之周南召南,大雅小雅,揆其初,當亦以樂器之名孳乳為曲調之名。猶今人言大鼓、花鼓、魚琴簡板、梆子、灘簧之類耳。』
於是接着唐蘭在1934年的《殷虛文字記》一書裡,就依郭沫若之說,更加衍伸成:『南,本即瓦製之樂器也。』
但在甲骨文裡,本來就有『南』字,都是指南方的『南』,卜辭內有大量的『南』字。故郭沫若釋甲骨文『𡉉』字為『南』,並非此字就一如甲骨文其他明確的『南』字,而是對一個不同於甲骨文的『南』字的不明字『𡉉』作一推想,想成大概或許之義。而唐蘭初也是一見之下,即襲郭沫若之說為本,再自由推衍之。
二、唐蘭改釋為『穀』,郭沫若改釋為『豰』
唐蘭起初雖未深研而一口應承郭氏此說,不過,後來唐蘭仔細研究以後,發現不妥,於是就改釋成此形如『𡉉』的甲骨文字,應讀如『穀』。而被郭沫知道後,也在1937年在日本初版,而在1958年內地重行出版的《殷契粹编考釋》(第165張)裡,在釋第1268片甲骨文時,表示了他自從把此字釋為樂器之後,心覺其以往『舊釋為南,於用為祭牲之事苦難解。近時唐蘭始改釋為𡉉,而讀如穀。』
於是接着表示同意唐蘭的說法,『𡉉』形狀的甲骨文字不可釋為『南』,應該仍為『𡉉』字。只不過,他認為唐蘭『讀穀則未為得』,應改為《說文》:『豰,小豚也。从豕𣪎聲』的『豰』字,也就是他原本釋為『南』的那個甲骨文的『𡉉』字,應當是小豬的意思才對,而承認他原先釋成樂器根本就是錯誤的。
而且凡是『𡉉』出現時,往往和其他的祭牲並列,於是可見郭氏當年把『𡉉』誤看成『南』,又把『南』當成獻給神的祭品,但此種推論,實與上古至今日中外祭祀之禮的事實相差太遠。在古今中外沒有任何官方或民間祭禮,會拿樂器連同被宰殺了的牲口,一同貢來祭神鬼,亦可見把『南』比附成獻祭品時用樂器來獻祭的顯有所不合史實。故郭沫若自已也因而依唐蘭後來的改釋,也有一己的心得,於是表示,『今卜辭既每以𡉉為牲而與羊犬同列,自當是小豚』,而主張應改釋為做為祭品的小豬仔。
二、此甲骨文字『𡉉』字實為今日『瑴』字之初文,為玉器
不過,不管唐蘭後來改釋的『穀』,或郭沫若改釋的『豰』,都不是文字學界最後的共識。因為,儘管,郭沫若早先的猜成是『南』字,釋為樂器,不但他自已在立論出書後,心知有誤並且承認了,而且日後在文字學界,亦沒有任何學人再重蹈覆轍。不過,還是有學人反對唐蘭釋成『穀』,或郭沫若釋成『豰』(小豬)。因為有學者找到卜辭內有『大𡉉』一辭,如果如郭沫若的釋『𡉉』為小豬,那麼,卜辭裡的『大𡉉』又是怎麼一個解釋法,難道是釋成了『大的小豬』嗎?故認為郭沫若還是沒有釋對。也有釋為既然『𡉉』和各種供祭的牲口並列,都是祭品,那麼殷代有殺敵國的俘虜當祭品,則把『𡉉』或是指敵人𡉉國的俘虜吧。
按,此甲骨文字實為後世『瑴』字的初文。甲骨文字『𡉉』於後世,添下方『王』(玉)字,而右又加上『殳』邊,而成今文字。其義即指雙玉。如《左傳•僖三十年》:『公爲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瑴是指雙玉,又於後世通『珏』字(《廣韻》)。
按,一如《國語‧魯語上》:『長勺之戰,曹劌問所以戰於莊公。公曰:余不愛衣食于民,不愛牲玉於神。』以『牲』及『玉』並獻祭於神,乃古先民之祭儀。像是西漢末年偽《周禮‧春官‧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又是予以理想化及陰陽五行化的臆想,但也是取材自《國語‧魯語上》:『牲玉於神』,而自由衍伸並搭配其理想的陰陽五行數術的數字『六』而說夢成了『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
而最早出現在古文獻上的,就是商代甲骨文裡的獻祭時的獻上『瑴』。由於此字於甲骨文作『𡉉』,只有今文『瑴』的左上部,缺左下部『王』及右側的『殳』,故唐蘭、郭沫若先是猜測是樂器『南』,後唐蘭改釋為『穀』,郭沫若改釋為『豰』,但唐蘭之改釋『穀』,郭沫若已認為不妥;而郭沫若的再釋為『豰』,後之學者又有質疑,如前述。故細審甲骨文義,此甲骨文字『𡉉』實應釋為『瑴』,而證實商代的祭祀已有獻玉以祭祖之禮之明證了。
三、小結
儘管學界進步日進,後浪推前浪,代有新秀及新立論出,而推倒或改正舊說的失當之處,但是在應用到被其他學界的引用上,往往趕不上文字學界的成果。而此一有關『南』被誤當成樂器一事,日後在詩經學界大大發酵,以往郭沫若及唐蘭自己已承認的誤釋為樂器的不成立的舊說,但其兩人的舊說,却被詩經學界一些學人引用了去,直到今日,此把『南』字當成樂器之釋,就在文字學界以外的,如《詩經》學界,如中國音樂學界,或文史學界,就把原倡者郭沫若及唐蘭廢棄而自承有誤的舊說,拿來釋《二南》的周南或召南的『南』字,或《小雅‧鼓鐘》內的『以雅以南』的注釋等等,都把其中的『南』依郭、唐二人的已更正而失效力的『樂器』舊說持續使用而不乏其人。
而像是音樂學界的楊蔭瀏,也襲此郭沫若早年的誤釋『南』為樂器,而未查明郭氏早已改正舊說之誤,而在《中國古代音樂史稿》第三章,談西周音樂時,把《詩經》裡的擊樂器,連同此無中生有的『南』一併列為《詩經》內提到的樂器而誤。
而唐蘭、郭沫若雖已否定早年不成熟的臆度的視『𡉉』為『南』字,但二人之改釋,又無法說通。今考此『𡉉』字實為『珏』(即『瑴』)字的初文,其義為合一的雙玉,乃為祭物之一。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